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技工院校高质量发展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规〔2020〕8号
各技工院校:
《南京市技工院校高质量发展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3日
南京市技工院校高质量发展评估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全市技工院校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20〕74号),促进我市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评估办法。
一、评估要求
围绕进一步优化南京市技工教育发展环境,引导促进规范办学,突出规范办学、人才培养、产教融合、专业建设等重点,建立技工院校办学质量多元评价体系,形成质量评估结果运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评估“指挥棒”作用,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育人水平,为南京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有效支撑。
二、评估范围
南京市域范围内在办技工院校
三、评估内容与方法
(一)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分为基础工作指标和提质创优指标,以百分制赋分。其中,基础工作指标总分值为70分,包括党的建设、办学条件、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社会服务等方面。提质创优指标分值为30分,包括师资提升、产教融合、教科研和竞赛成果、社会形象等。另设立负面清单,凡学校行为存在负面清单所涉事项则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二)评估办法。评估工作采取随机抽查、日常督导与集中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按年度综合开展。
1﹒随机抽查。由市人社局会同南京市技工院校整顿规范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联合市有关部门、所在区等,每学期对各校进行不定期、不预先通知的随机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评估。
2﹒日常督导。逐项登记各校日常管理中出现的有效举报投诉、负面舆情、各类事故和风险隐患及贯彻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评估。
3﹒年度集中评估。由市人社局组织并从南京市技工院校整顿规范工作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领域专家,每年度对全市各技工院校全面开展集中评估工作。
四、评估程序
(一)评估组织。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评价标准和评估方案,集中评估委派指导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必要时联合市有关部门、所在区共同实施。
(二)制定评估方案。每年10月,市人社局牵头制定并印发年度评估工作方案、动态调整完善评价标准,明确具体评估计划、工作措施。随机检查和日常督导相应制定方案并组织开展。
(三)开展自评。每年12月,各校对照评估要求完成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报送相应评估材料。
(四)组织评价。次年1月,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对各校进行材料审核,并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五)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按照百分制赋分,得分在85分以上的评定为优秀等次,75-84分的评定为良好等次,60-74分的评定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五、结果运用
(一)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通报,重点加大对不合格院校的曝光。
(二)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技工院校,支持其创建国家和省、市各类示范学校或实训基地,在申报相关人才计划、发展资金、建设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做强做优。对评定为良好等次的学校按照实际办学能力下达招生计划。对评定为合格的学校提出相应警示,视情予以限招并督促有针对性整改提升。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学校实行末位淘汰,当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意见判定为“不合格”,取消下一年度招生资格,责令整改。对连续两年评估结果等次为不合格的学校报请省人社厅取消办学资质。
(三)年度集中评估完成后,向学校通报评估结果,并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限期逐项完成整改。学校需在收到评估结果和《整改通知》一个月内上报整改情况。市人社局及有关部门、所在区加强对后续整改工作的指导监督,并不定期进行“回头看”,整改情况纳入下一年度评估内容。
本评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京市技工院校高质量发展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2﹒不合格等次认定负面清单
附件1
南京市技工院校高质量发展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指标性质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评分办法 | 评估依据 |
基础 工作 指标 | (一) 党的建设 (10分) | 1.组织健全、制度落实(4分) | 学校党组织按党章及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正常运行,党的各项工作制度有效执行,认真开展“三会一课”、主题教育和党日活动等,定期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 | 工作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得4分,其他情况经专家综合评定视情打分。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中《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3.《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职业院校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将党建工作与学校事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评估。 |
2.党的领导(4分) | 学校章程及组织架构体现党对学校全面领导;学校党组织参与研究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财务重要决策等重大事项。学校党组织要在本校范围内,领导工会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 工作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得4分,其他情况经专家综合评定视情打分。 | |||
3.意识形态(2分) |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积极开展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教育;强化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等。 | 工作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得2分,其他情况经专家综合评定视情打分。 | |||
(二) 办学条件 (24分) | 4.办学规划(3分) | 评价方法:学校提供近年度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 | 办学指导思想端正,措施得力,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得3分,其他情况经专家综合评定视情打分。 | 根据《江苏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评估细则(试行)》第6条评分条目:制定学校未来三年发展规划。 | |
5.制度建设(3分) | 评价方法:学校提供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学生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招生就业管理等方面配套制度相应材料。 | 制度建设完善且有效执行得3分,其他情况经专家综合评定视情打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中《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十四条: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 ||
基础 工作 指标 | (二) 办学条件 (24分) | 6.领导班子(3分) | 计算方法:领导班子学历、技术职务、工作经历合格人数/领导班子总人数。 评价标准: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 符合要求得3分,每有1人次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中《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
7.办学经费(5分) | 计算方法:办学经费/在籍学生总人数。 评价标准: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全市技工院校平均标准。 | 办学经费稳定可靠、生均经费不低于全市技工院校平均标准的得5分。办学经费与培养规模不适应的相应扣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中《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十三条: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 ||
8.校园校舍(5分) | 评价标准: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 校园校舍建设全部符合要求得5分,若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则扣5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中《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 ||
9.设施设备(5分) | 评价标准:配备与办学标准和专业配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以满足教学需要,实训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按要求配备技防、物防设施配备。 | 实训设备总值少于300万元的,每少20万元扣1分;技防、物防设施设备不全的扣2分。本项3分,扣完为止。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中《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 ||
计算方法:实训工位数/在校生总数。 | 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得2分,每有一个专业实习工位达不到二人一岗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 根据《江苏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评估细则(试行)》第9项评分条目评分方法:每一个专业实习工位达到二人一岗。 | |||
基础 工作 指标 | (三) 人才 培养 (10分) | 10.立德树人(4分) | 计算方法:思想政治理论课学时达标率=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际开课学时数/规定学时×100%。 | 本项符合要求得3分,课时达标率低于100%不得分。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中《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十六条: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思想品德教育。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条: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3.《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努力实现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培养高度融合。 |
评价办法:学校提供思政课程、德育工作落实推进情况及成效材料。 | 本项符合要求得1分,推进情况和成效经专家综合评定视情打分,无相关推进和成效材料不得分。 | ||||
11.毕业生“双证制”(3分) | 计算方法:当年毕业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毕业生总数×100%。 | 学校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双证书”制度,每有一个专业双证制未达到100%的,扣3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中《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 ||
12.实习实训(3分) | 计算方法:实习课时/教学总课时。 | 本项符合要求得3分,实习课时低于教学总课时50%的不得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中《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十七条:实习课时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 | ||
基础 工作 指标 | (四) 专业建设 (12分) | 13.专业设置(8分) | 计算方法:常设专业3个及其以上。 评价标准: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专业设置论证报告、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体系建设等科学合理。 | 常设专业少于3个不得分。论证报告科学合理得2分;教学计划完整且按计划执行得2分;教学大纲齐全得2分;课程体系建设完善且有效执行得2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中《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七条: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
14.毕业就业(4分) | 评价方法:毕业生就业率;毕业生满意度。 | 按全市排名赋分。就业率排名在全市前20%得2分,前50%得1分;满意度排名在全市前20%得2分,前50%得1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不得分。 | 根据我市技工教育办学规划设置。 | ||
(五) 师资队伍 (10分) | 15.师资配置(5分) | 计算方法:教师总数/学制教育学生数。 | 学制教育师生比低于1:20的扣2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中《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3。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 |
计算方法:兼职教师数/教师总数×100%。 | 兼职教师超过教师总数三分之一的扣1分。 | ||||
计算方法:具有企业实践经验教师总数/教师总数×100%。 | 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占教师总数低于20%的扣1分。 | ||||
计算方法: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教师总数×100%。 | 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占教师总数低于70%的扣1分。 | ||||
16.教师资质(5分) | 计算方法:具备相应学历要求的教师总数/教师总数;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专任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总数。 | 每有一名教师不符合相应学历要求的扣1分;每有一名专任教师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扣1分。本项3分,扣完为止。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中《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十二条: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 ||
计算方法:具备中级技能职业资格专业理论课教师总数/专业理论课教师总数;具备高级技能职业资格专业理论课教师总数/专业理论课教师总数;具备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实习指导教师总数。 | 专业理论课教师每有一名教师不具备相关专业技能职业资格的扣1分;其中,具备高级技能职业资格专业理论课教师总数占专业理论课教师总数每低于20%一个百分点的扣1分。实习指导教师每有一名教师不具备相关专业技能职业资格的扣1分。本项2分,扣完为止。 | ||||
基础 工作 指标 | (六) 社会服务 (4分) | 17.社会培训(4分) | 计算方法:年学制教育生数与职业培训人数生数比。 | 年学制教育生数与职业培训人数之比低于1:1的不得分。 | 根据《江苏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评估细则(试行)》第2条评分条目:年学制教育生数与职业培训人数之比达1:1。 |
提质 创优 指标 | (七) 产教融合 (10分) | 18.专业与区域产业匹配度(3分) | 评价办法:学校提供当年招生专业与区域产业匹配度材料。 | 经专家综合评定视情打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中《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三条: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第七条: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 |
19.校企共建实训基地数(4分) | 评价方法:学校提供国家和省级校企联合实训基地审批资料、学校自建校企联合实训基地资料。 | 本项最高4分,低于4分的按实际分值计入。国家级基地每个2分,省级基地每个1分,学校自建基地每个0.5分。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鼓励职业院校建设或校企共建一批校内实训基地,提升重点专业建设和校企合作育人水平。2.《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重点任务的通知》(苏教职联﹝2019﹞1号):打造一批高水平实训基地。 | ||
20.校企合作培养(3分) | 评价方法:订单培养、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校企合作企业接收毕业生数/毕业生总数×100%;学校提供校企合作培养成效资料。 | 本项目2分,经专家结合全市开展情况综合评定视情打分。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中《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十八条:技工学校应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建立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每个专业应有相应的合作企业。2.《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推动校企全面加强深度合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健全多元化办学格局,推动企业深度参与协同育人。 | ||
计算方法:校企合作开发课程数与教材数。 | 本项目1分,校企合作开发课程与教材每门0.5分。 | ||||
提质 创优 指标 | (八) 师资提升 (8分) | 21.“双师型”教师(4分) | 计算方法:持证教师数/专业课教师总数×100%。 评价方法:评估持证“双师型”教师数,证书指本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具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评估员资格者,以及行业公认的证书)。 | “双师型”教师超过70%得4分,60%—69%的得3分,50%—59%的得2分,40%—49%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 |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多措并举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双师型”教师(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超过一半,分专业建设一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 |
22.高层次师资队伍建设(4分) | 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和专业带头人数量、技能大师工作室数量以及首席技师、省技术能手等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聘用数。 | 本项最高4分,低于4分的按实际分值计入。省级每人次1分;技师大师工作室每个1分;国家级2倍权重。 | |||
提质 创优 指标 | (九)教科研和竞赛成果 (8分) | 23.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竞赛项目和奖励以及在省内外产生积极重大影响的创新成果(8分) | 学校提供当年师生综合类、教师教学类、科研类、竞赛类成果及其他资料。学校提供当年在体制与机制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和省发展战略等典型案例与经验,以及在全国或全省推广的情况材料、中央媒体报道等。 | 本项最高8分,低于8分的按实际分值计入。其中,奖项累计最高7分(原则上国家级每项3分,省级每项2分,市级每项1分)。典型案例与经验及正面媒体报道1分,经专家综合评定视情打分。 | 根据我市技工教育办学规划设置。 |
(十) 社会形象 (4分) | 24.社会认可度、满意度(4分) | 校企合作单位对学校的满意度;家长及学生对学校满意度。 | 按全市排名赋分,前10%得4分,11%—20%得3分,21%—30%得2分,31%—50%得1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不得分。 | 根据我市技工教育办学规划设置。 |
附件2
不合格等次认定负面清单
技工院校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均按“一票否决”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
2.被上级党政机关通报指出存在严重问题的;
3.存在重大校园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
4.公共卫生防控责任不落实,发生校园聚集性传染病事件的;
5.出现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校园安全重大事故、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