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在职教师攻读硕博士学位学费补贴办法(2021-2025年)》的通知
宁教高师〔2020〕14号
各区教育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现将《南京市在职教师攻读硕博士学位学费补贴办法(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教育局
2020年11月13日
南京市在职教师攻读硕博士学位学费补贴办法(2021-2025年)
为鼓励我市在职教师攻读硕、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提升教师队伍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全市教育大会精神,我市继续对2021-2025年入学、取得相应学位(学历)的教师予以学费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均含民办学校)及各区教师发展中心(进修学校)在职教师;市直属单位在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补贴条件
1﹒入学经所在单位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2﹒所学学科(专业)符合所在单位事业发展需求,与任教学科或任职岗位相一致;
3﹒取得教育部认可的相关硕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
4﹒符合师德规范要求,无违法违规记录;
5﹒取得硕、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后,需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不少于5年(组织安排调动除外),否则退还补贴费用;拒不退还的,将纳入社会信用档案。
三、补贴金额
1﹒在职教师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后,由市教育局及教师所在区教育局(或学校)分别按规定总学费的25%予以一次性补贴。
2﹒在职教师取得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后,由市教育局及教师所在区教育局(或学校、单位)分别按规定总学费的50%予以一次性补贴。
3﹒补贴范围仅限于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培训费、教材费等其他费用。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总学费不超过5万元,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总学费不超过12万元,超出部分不计入补贴范围。
四、补贴程序
1﹒在职教师入学前须填写《南京市在职教师攻读硕博士学位情况备案表》,报所在单位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各区汇总后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备案(市直属学校、单位直接报送)。未经备案将不予补贴学费。
2﹒在职教师取得硕、博士学位后,须填写《南京市在职教师攻读硕博士学位学费补贴申请表》,并附学位(学历)证书、学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报所在单位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各区汇总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市直属学校、单位直接报送)初核。
3﹒市教育局于每年10月中旬前审核确定补贴教师名单,并编制补贴预算。
4﹒市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办理市级补贴发放手续,并于次年5月底前发放到位。
5﹒区教育局或教师所在学校按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学费补贴领取凭证中的市级补贴金额办理补贴手续。
五、附则
1﹒学费补贴应在毕业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否则不予补贴。
2﹒2021年之前入学教师的学费补贴仍按原办法执行。
附件:1﹒南京市在职教师攻读硕博士学位情况备案表
2﹒南京市在职教师攻读硕博士学位学费补贴申请表
3﹒个人承诺书
附件1
南京市在职教师攻读硕博士学位情况备案表
姓 名 | 性 别 | 照 片 (二寸) (单位盖章) | |||
出生年月 | 所属区 | ||||
所在单位 | 任教学科或任职岗位 | ||||
就读院校 | 就读专业 | ||||
硕、博士 | 学 制 | ||||
手 机 | 学费总额 | 小写:(¥ ) 大写: | |||
所在单位意见: 签字(单位主要负责人): 盖章(单位): 日期: | 区教育局意见: 签字: 盖章: 日期: | ||||
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意见: 签字: 盖章: 日期: | |||||
南京市教育局有关部门意见 盖章: 日期: |
附:教师与就读高校及所在学校签订的录取(或培养)协议书复印件
附件2
南京市在职教师攻读硕博士学位学费补贴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照 片 (二寸) (单位盖章) | |||
出生年月 | 所属区 | ||||
入学时间 | 毕业时间 | ||||
毕业院校 | 就读专业 | ||||
所在单位 | 任教学科或任职岗位 | ||||
手 机 | 所交学费 | 小写:(¥ ) 大写: | |||
所在单位意见: 签字(单位主要负责人): 盖章(单位): 日期: | 区教育局意见:
签字: 盖章: 日期: | ||||
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意见: 签字: 盖章: 日期: | |||||
南京市教育局有关部门意见 盖章: 日期: |
附:《个人承诺书》原件
附件3
个人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领取学费补贴后,将继续在现单位工作不少于5年,否则退还补贴费用。本人已知晓并接受“拒不退还的,将纳入社会信用档案”之规定。
承诺人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