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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开工报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7 10:25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开工报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园规〔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加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9〕4号)等规定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开工报告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

2020年9月27日


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开工报告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办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根据《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园林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等施工。

第三条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安全监督备案和质量监督申请与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并联办理。

符合施工许可申领条件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应向市、区(园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他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应向市、区(园区)园林绿化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报告。

第四条 市、区(园区)园林绿化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办理。

市、区(园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 网上办理开工报告时须填报或提交以下资料:

(一)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开工报告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资料;

(三)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绿色图章审查意见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专家审查意见;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五)工伤保险缴纳凭证(工程一切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等);

(六)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和地下设施情况交底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第六条 市、区(园区)园林绿化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及时进行查验,对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下发开工报告,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法落实工程安全质量主体责任。

含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内容并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招标管理的项目,须保障其中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实施的专业履约能力,并纳入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区(园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九条 市、区(园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安全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和巡查方式,市、区(园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植物材料、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栽植土等质量;

(五)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依法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市、区(园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责令整改;

(四)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