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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南京市委:
你们好!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解决住宅底商设立餐饮现象的提案,我们单位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协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市住宅底商设立餐饮的基本情况
餐饮业是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的重要领域,住宅底商餐饮所产生的油烟、污水和噪声等污染问题是群众家门口、窗户边的主要环境问题。治理餐饮污染关乎环境质量、关乎社会民生、关乎城市品质,既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群众就业、生活需要的民生实事,更是城市精细管理、提升形象的具体抓手。针对提案中提到的主要问题,结合各协办单位的回复,现将目前规范我市住宅底商设立餐饮的制度建设、职责分工等基本情况汇总如下:
(一)关于现行制度建设有关规范
1、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排污要求、禁止设置区域等进行了规定。
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同时在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设定了法律责任。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六十三条分别对禁止餐饮设置区域、饮食服务经营者防止污染措施等进行了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第六十三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二)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三)营业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同时,在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分别设定了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施行)第四十七、四十八条分别对设置餐饮项目设计规范、禁止设置区域进行了规范。同时更进一步,增加了对禁止区域内的既有餐饮服务项目如何后续处理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新建居住项目配套商业设施或者紧邻居住建筑的商业设施,确需设置餐饮功能的,应当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烟道、排污设施。既有商业设施通过合规手续进行改造,符合餐饮规范要求的,可以设置餐饮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对可设置餐饮予以标注。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区域内的既有餐饮服务项目,其经营许可到期后仍继续经营的,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依法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2024年发布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规定,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本数)的宾馆、饭店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对场所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前述场所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办理。
2025年5月1日实施的《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宾馆、饭店厨房油烟气管道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共用油烟气管道应当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并建立油烟气管道清洗记录。并为此设立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政策文件规定
2018年印发的《南京市餐饮业环保专项整治标准》,明确整治范围、整治对象、部门职责及整治要求,并实施分类整治。
2020年底,经市政府批准,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商务局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南京市餐饮油烟治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并从餐饮选址、餐饮审批、净化设施、设施运维、油烟排放、异味治理、清洁能源、在线监控等八个方面作了规范化监管要求,指导全市开展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二)关于选址问题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施行)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对可设置餐饮予以标注。同时第四十六规定了,人民政府要引导餐饮服务项目进入集聚经营区,提升餐饮服务业的污染防治水平。
《关于加强南京市餐饮油烟治理的指导意见》(2020年)明确规定: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加强餐饮业布局规划管理,办理餐饮功能建筑项目的规划审批,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标注可设置餐饮项目;商务部门负责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加强餐饮业布局规划管理。同时,就餐饮选址、餐饮审批等八个方面作了规范和标准。
(三)关于各部门职责分工
近年来,我市结合上位法,通过地方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对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实施)、《关于加强南京市餐饮油烟治理的指导意见》及《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具体治理职责及分工: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南京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各街道(镇)负责属地餐饮服务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开展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及相关信访投诉处置,组织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对不符合选址规范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取缔或调整业态。
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各部门、街道(镇)开展餐饮油烟防治业务工作,实行餐饮油烟治理告知承诺制度,对超标准排放油烟行为进行查处。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加强餐饮业布局规划管理,办理餐饮功能建筑项目的规划审批,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标注可设置餐饮项目。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证明的核(换)发,加强行政许可事前行政指导,实行餐饮油烟治理告知承诺制度。
商务部门负责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加强餐饮业布局规划管理,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餐饮油烟防治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督促餐饮服务单位按要求定期清洗排烟管道,对油烟净化等设施消防安全进行监管。
公安部门:配合消防部门督促企业按要求定期清洗排烟管道,配合相关部门对不符合选址规范的餐饮服务单位联合取缔或限期调整业态。
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授权或委托,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加强行政许可事前行政指导,实行餐饮油烟治理告知承诺制度;协助信访投诉处置单位与投诉人做好沟通交流,做好办结销号等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我市住宅底商设立餐饮主要是因历史原因,大量地区商住混合,部分住宅底商无专用烟道规划,不具备开设油烟餐饮的物理条件。餐饮经营者产生的油烟、污水和噪声等污染客观上确实对周边群众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同时也对市容市貌整治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我市对新建居住项目配套商业设施或者紧邻居住建筑的商业设施设置餐饮功能的规定明确、落实到位,主要存在的是在禁止区域内既有餐饮服务经营者如何妥善处理的问题,如何做到既能解决现实问题,又能实现平稳过渡。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区域内的既有餐饮服务项目,其经营许可到期后仍继续经营的,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依法取缔。《关于加强南京市餐饮油烟防治的指导意见》(2020年)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要求禁止区域内既有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许可到期后不予换发证照,仍继续经营的,由属地街道(镇)牵头,联合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取缔或限期调整业态。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彻底解决住宅底商设立餐饮现象,需要各方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和单位立足自身职责,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加强沟通、注重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加强规范餐饮污染防治,以实现餐饮行业有效管理、长效监管。
(一)落实责任抓源头管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规定,对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等3类法律禁止设立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场所从严把关,严格落实餐饮企业环境准入要求。商务、规划资源部门要加强餐饮行业布局规划管理, 引导餐饮服务项目进入集聚经营区;规划资源、建设部门要加强餐饮集聚经营区和餐饮服务项目规划、图纸审查,按照规范合理设计、安装专用烟道等配套设施,预留油烟、异味、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登记时要求申请人提供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并进行严格形式审查;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全面实行餐饮油烟治理告知承诺制度;消防救援、公安部门要协同做好餐饮服务单位定期清洗排烟管道,对油烟净化等设施消防安全进行监管等工作;属地街道联合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规划、商务、建设、城管、消防等部门加强综合监管、行政指导、严格执法。鼓励街道、社区划设禁止区域,对餐饮服务项目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从源头上实现有效管控。
(二)严格执法促逐步清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宁委发〔2017〕37号)《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厅字﹝2021﹞55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在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领域加快推行综合执法,切实加强基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执法监管力量。严格按照《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施行)、《关于加强南京市餐饮油烟防治的指导意见》(2020年)的规定要求,对禁止区域内既有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许可到期后不予换发证照,仍继续经营的,由属地街道(镇)牵头,联合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依法取缔或限期调整业态。同时,执行过程中注重严格执法与柔性执法相结合,深入细致了解住宅底商经营现状和实际困难,充分与商家沟通、共寻解决方案,并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和政策支持,保证平稳过渡、逐步清零。
(三)规范引导助行业自律。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研究制定餐饮业环境保护指南、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及操作运维规范标准等,继续编制发布餐饮环保先进技术、优质产品推广目录,引导餐饮行业及相关产业自律、规范。推广餐饮油烟第三方治理试点,支持各地与油烟在线监控服务商、油烟净化器厂商、油烟净化器安装及清洗运维服务商等第三方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共同开展油烟异味污染防治。鼓励支持餐饮环保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提升餐饮油烟净化装置处置效率、攻克异味治理难题,切实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提质升级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强宣教提环保意识。通过媒体宣传报道、管理平台推送信息、发放环保告知书等方式,加大餐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在政府部门、餐饮业主和广大群众中的宣教力度,提升各级管理人员、餐饮从业人员等环保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广泛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积极营造全民同管共治餐饮油烟污染的局面。切实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推广先进治理设备、技术和成熟经验,引导餐饮业主提升环保意识,主动守法经营。
目前,虽然规范住宅底商设立餐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制度建设较为完备,但也有与实际经营状况和现实行政管理需求不协调、不匹配的问题,如需要制定或修订相关法规规章和文件,我局将积极配合好各部门做好立项申报工作,并做好后续的合法性审核相关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市司法局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司法局
2025年7月28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