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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0268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优化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法诉程序的提案)
发布时间:2025-12-03 19:08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杨栋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法诉程序的提案,我们单位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协商,现答复如下: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涉诉案件基本情况

政府性融资担保具有增信、分险、中介功能,是撬动金融资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融资担保有关工作,将发展融资担保作为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为缺信息、缺信用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增信,着力解决其融资难、融资贵甚至融不到资的问题,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

目前,我市共有南京紫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润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绿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信保南京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南京市高淳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6家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据统计,2023年至20255月底,前述6家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因开展政银担业务引发纠纷,当事人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案件合计为93件。从案由分布情况看,分别为追偿权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其中,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追偿权纠纷案件占前述案件的93.55%,为87件。从地区分布情况看,前述93件案件分别由江北新区法院、建邺法院、鼓楼法院、江宁法院、六合法院、溧水法院和高淳法院7家法院立案受理。其中,建邺法院、高淳法院和江北新区三家法院受理案件数相对集中,分别为34件、28件和22件,占总收案数的90.32%

二、关于“同意将担保公司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银行与债务人案件并案处理,共同确认权利”的建议

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落实担保代偿责任后,一方面,金融机构对于剩余未代偿部分会继续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形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另一方面,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就其实际代偿部分亦会向借款人追偿,形成追偿权纠纷。两类纠纷源于同一笔贷款,成讼后,案件基本事实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因此,提案中关于将担保公司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银行与债务人案件一并审理的建议,在审判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目前,我市已有部分法院探索推行此类合并审理模式。如建邺法院在部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基于融资担保公司已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并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将融资担保公司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偿还剩余借款,并在融资担保公司实际代偿范围内直接向该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该类纠纷合并审理可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避免裁判结果相互矛盾,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下一步,我院将加强对下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统一此类案件处理方式与裁判尺度。

三、关于“协调案件移送处理,引导金融机构变更管辖约定”的建议

为提高纠纷化解质效,更好满足金融机构司法需求,南京法院整合各类解纷资源,锚定纠纷预防和实质化解的双重航向,把化解金融纠纷纳入社会治理体系之中。一方面,整合解纷资源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依托金融纠纷漏斗式化解六步法,在先行开展失联修复、核查履行能力等工作的基础上,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切实提高金融纠纷化解效率,降低解纷成本。另一方面,对依法立案的金融诉讼案件深化繁简分流提升案件办理实效。市法院、建邺法院、江宁法院、鼓楼法院相继成立金融案件速裁团队,创新模块化管理、门诊式集约化等工作方法,扩大类型化案件要素式审理的适用范围,提升金融类案审理效率,促推金融纠纷高效化解。下一步,针对金融机构集聚带来部分法院案件剧增的情况,南京法院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信息沟通、工作协同,推动相关部门完善格式合同文本,进一步做实定分止争,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关于对无送达条款的案件实现批量、统一送达的建议 

近年来,南京法院加快推进数字法院建设,推动科技赋能提升纠纷解决效能,通过线上平台集成先行调解、司法确认、批量立案、电子送达、在线庭审、文书自动生成、网络查控等功能,发挥“大数据+”“互联网+”在金融纠纷化解工作中的作用。我院将进一步提高送达工作实效,探索线上批量立案、批量送达等集成作业,对于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情形,我院将进一步整合互联网大数据资源,落实好“金融纠纷漏斗式化解六步法”中失联修复、核查履行能力等工作。同时,探索推广电子支付令,对同一案由同一原告但被告不同的金融纠纷探索合并集中处理,多管齐下切实提升金融审判工作效率。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市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