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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福书等委员:
你们好!你们提出的关于因地制宜推广建设光充服务站,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提案,我们单位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协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底,全市发展新能源汽车43万辆,建成充电站4182座,充电桩21.68万根,其中公共充电桩3.68万根、私人充电桩18万根。2024全年充电量9.37亿度电,充电设施车桩比为1.98:1。
二、主要工作
(一)强化规划引领。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交通局、市工信局编制出台《南京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充、换、储基础设施规划》。《规划》要求,至2025年,全市累计建成公共充电桩38000根,重卡及物流、乘用车各类换电站500座。《规划》提出了要因地制宜建设“光储充放” 充电站的要求(全市已建成“光储充”充电站23座),同时,还对我市三类不同地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半径作了要求。其中:一类地区(优化发展区,即江南主城、江北新主城)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0.9公里,二类地区(加速发展区,即六合、溧水、高淳三大副城及禄口、板桥、汤山、淳化等九大新城)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1.2公里,三类地区(积极发展区,即市域范围内的新城镇及周边乡村地区)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3公里。
(二)加强政策引导。为了积极推进我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自2014年起,我市对全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予以一定的财政资金补贴。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范围内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充电设施补贴由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两部分组成。其中:(1)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财政资金对提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照新建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2)充电设施运营补贴:依据市充电设施监管平台年度充电量数据统计,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本市范围内年度充电量达到150万千瓦时(含)以上,且全年在线率超过90%(含)的给予充电设施运营补贴。同时,为了加快推进大功率超充、光储充放、有序充电等新技术推广应用和高速公路服务区、行政村等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财政补贴标准上予以了一定倾斜。
(三)积极推广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加快与电网的智能融合。接省发改委等3部门《关于开展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我局牵头积极开展我市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申报工作,“南京市宁电通全场景V2G试点项目”成功入选国家首批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项目名单,下一步我局将组织国网南京供电公司、特来电、宁德时代等8家公司共同参与,2025年将围绕城市公共、企业园区、居民社区、乘用车换电、重卡换电五大场景打造“光储充+V2G”的13个示范站点。
(四)大力推进“互联网+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2017年,我市建成了省内第一个市级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管平台,并对全市公共充电设施信息交换协议、采集边界、使用范围等进行了明确和统一,确保全市公共充电设施全面接入。目前,市监管平台已实现对全市所有公共充电设施布局、运行状况、充电量等静态资产和动态信息实现了全覆盖实时监测,为规划编制、补贴政策制定发放和运行情况分析评估提供信息化支撑。同时,我们还将全市公共充电站点信息接入“我的南京”APP,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等移动终端服务,新能源汽车用户还可以通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APP实现充电预约、扫码充电、线上支付等便民服务。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优化城乡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根据市域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片区建设特点等因素,优化一类地区充电设施布局,一类地区公共停车场、大型超市、文体场馆等区域充电最大输出功率60千瓦及以上的充电设施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鼓励建设大功率的快充设施,积极构建以公用快充为主的充电网络;加大推进二类、三类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缩短充电寻址时间,有效缓解充电难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充电服务水平。
二是积极推进光储充、超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光储充、大功率超充等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已建成光储充具备功能的充电站23座。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我市超充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情况,按照“适度超前,集约高效”的原则,积极推进我市光储充、超充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监管服务水平。指导协调做好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区相关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充电设施运营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充电设施故障处理能力和运维保障能力,切实保障全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平稳有序。进一步完善市级充换电设施监管平台监管功能,鼓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高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运维水平,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之间实现信息的跨平台互联互通,提升充换电便利性和增强用户体验感。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市交通运输局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11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