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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桂华等委员:
你们好!你们提出的关于优化医保在养老护理院综合服务中使用范围的提案,我们单位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协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护理院准入、执业情况
为支持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我市降低准入“门槛”,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符合我市区域医疗卫生规划,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3个月,养老机构内设且执业许可对象为“内部”的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时,不受实际使用面积限制。对不具备内设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鼓励其与所在社区医疗机构合作,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就医服务,医保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截至2024年12月,我市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站、诊所)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共计23家,定点护理院69家,护理中心9家。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卫老健〔2023〕4号),为促进医养结合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健康和养老服务需求,我市积极支持护理院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将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联体管理,与医联体内的牵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提供一体化、连续性服务。护理院准入登记由区级卫健部门审批,各区按照原卫生部印发的《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为护理院办理执业登记和校验。市卫健委将指导各区加强靠前服务、优化审批流程,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护理院,并做好政策、标准解答服务,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
二、关于认知障碍人群照护情况
2021年7月,我市正式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按照国家医保局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要求,在日常生活能力及肢体残疾程度中度受损,认知能力重度受损的情况下,可判定为重度失能,更为真实客观的反映认知障碍症患者失能情况及照护服务需求。
2024年3月,我市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居家接受入户服务的,基金支付标准由原45元/小时提高至50元/小时,照护服务项目由原18项增加到22项;入住照护服务机构的,基金支付标准由原60元/小时提高至70元/小时。我市长护险制度实施以来,累计享受6.26万人,其中患有认知障碍人员享受长护险的约1.15万人,减负约3.12亿元。
三、关于医保支付情况
为保障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支持护理院发展,综合考虑护理院功能定位、收治特点、费用结构等情况,2015年,我市出台了针对定点护理机构按床日结算政策,对于年龄70周岁以上患有各种慢性疾病、晚期姑息治疗、以及其他生活不能自理且长期医疗护理依赖的参保人员入住医保定点护理院的,按护理院等级设置差异化标准进行结算。为考虑医疗费用的合理增长,2019年,我市进一步提高医保定点护理医疗机构床日结算标准。
目前,对入住医保定点护理医疗机构,符合床日结算规定的参保人员,医保基金结算标准调整为:二级医疗机构110元/床日、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床日。2024年,全市定点护理院医保基金总体结付率为98.92%,基本平衡。
四、关于安宁疗护保障支持政策
安宁疗护是以中晚期病人的短期维持治疗为主,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的医疗护理、床位、治疗等医疗服务项目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支付按发生费用的医疗机构结算政策执行。其中,对于收治晚期姑息治疗患者的定点护理院按上述床日政策结算。对在入住机构期间经抢救无效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每人不超过15天、每天35元的标准,结算时予以一次性补贴。
当前,国家有关部门对安宁疗护工作正在开展探索实践中。我们将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按规定将安宁疗护项目纳入支付范围,研究适合安宁疗护特点的医保支付政策,保障临终患者生命的尊严。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安排,适应人口老龄化新挑战,优化完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定点护理院医保结算标准,建立健全疾病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全生命周期医保支付政策体系建设,支持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市医疗保障局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8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