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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74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在党委的领导下,制定调解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促进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5-12-05 09:20 来源:南京市委政法委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董云春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在党委的领导下,制定调解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促进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当前社会矛盾复杂多变、纠纷类型日益多样,制定调解条例,不仅有助于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更是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之举。近年来,市委政法委坚决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的意见》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组建由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信访局为主体的“1+4+N”联合指挥部工作模式,全市基本形成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履职、基层联调联治、社会广泛参与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格局。我委将以此次建议办理为契机,全力推动相关工作,确保建议落到实处。

一、当前工作基础与成效

(一)法规制度不断完善

南京市于2021年颁布的《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构建了坚实的法律框架。其中第三章专门就“矛盾纠纷化解”明确提出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的原则,并强调促进“三调”有机衔接,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第二十一条对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详细规定,为实际操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实施意见》《南京市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建设工作意见》等配套文件,市有关职能部门先后制发关于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健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优化民事诉讼司法确认程序、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建立家事调查员参与调查和调解家事纠纷工作制度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为基层风险矛盾预防处置提供制度指引和体制保障。

近日在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的《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关键环节、难点问题,通过立法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强化保障,为规范和促进全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江苏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迈入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为全市调解工作提供了上位法支持和方向指引。

(二)调解组织不断健全

在人民调解工作方面,南京市构建了多层次、全覆盖的调解组织网络。所有社区(村)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为矛盾纠纷排查和简易纠纷调处的第一道防线。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托司法所资源,发挥主力作用,通过每周业务指导和联合调处,有效提升了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一名法律顾问 + N名法律明白人”对接机制和家事调解社区工作室的设立,进一步拓展了调解服务的领域和范围。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快速发展,尤其是金融、知识产权等新领域调解组织的涌现,以及多个“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涌现和相关标准的制定,彰显了南京市调解组织建设的成效。

(三)诉调对接有序推进

依托市、区两级非诉讼服务中心驻法院分中心,南京市健全完善了诉调对接机制。截至2025年6月20日,全市法院今年开展先行调解案件38517件,调解成功17818件,调解成功率全省排名靠前,这一数据充分体现了诉调对接机制在缓解法院诉讼压力、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优化对接流程和加强部门协作,诉调对接机制已经成为南京市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

同时,结合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实战化运行,12个区级综治中心全部实现诉讼服务中心、检察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非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成建制或团队进驻,55个行业专业性调解组织、44家仲裁、公证、鉴定机构以及89家特色调解室、800余名人民调解员进驻中心,推动了多元化调解工作全覆盖。

二、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一)调解市场化发展滞后

律师、民非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的热情高涨,但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和司法行政部门监管抓手缺失,导致调解市场化发展步伐缓慢。与上海、深圳等地相比,南京市在调解市场化方面存在明显差距。调解市场化发展不足,不仅限制了社会资源在调解领域的有效配置,也难以满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对多元化、专业化调解服务的需求。

(二)诉调对接机制存在短板

派驻法院的人民调解员数量有限,难以应对大量涌入法院的纠纷,导致调解工作出现滞后和效率低下的问题。同时,司法确认机制运行不够顺畅,当事人在申请司法确认时面临诸多障碍,降低了社会主体对调解纠纷方式的认可度。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诉调对接机制的实际效果,也制约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法规体系有待健全

虽然已有相关地方性法规,但对于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律师调解、商事调解等概念,目前尚无明确的上位法依据。这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各类调解组织的设立、运行和管理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指导,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三、制定调解条例必要性

(一)统一规范调解工作

制定调解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可以明确各类调解组织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人员配备和业务范围,统一调解程序和工作标准。这将使调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高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促进调解市场化发展

通过立法,明确社会力量参与调解的市场准入标准、监管机制和激励措施,为调解市场化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这将激发社会力量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专业机构和人才投身调解事业,推动调解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诉调对接的工作流程、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解决司法确认过程中的障碍,建立快速便捷的司法确认通道。这将提高诉调对接的效率和顺畅度,促进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的有机衔接,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合力。

(四)强化党委领导作用

在规范性文件中突出党委对调解工作的领导,明确各部门在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中的职责和协调机制。这将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格局,为调解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具体措施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2023—2027年立法规划项目”中,《南京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已作为2025-2027年期间的正式立法项目。在前期调研和会商基础上,我们对具体立法工作也有初步思考:比如:基本原则方面,明确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坚持党委领导、预防为主、调解优先、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为调解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方向。规范调解组织建设方面,各类调解组织的设立条件,调解员的资质要求、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调解组织的监督评估等。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方面,法院与调解组织在诉前引导、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等环节的衔接等。

  制定一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权责明晰、便于操作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地方性法规,需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篇布局。目前,《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刚刚于今年7月1日施行,现在重点要加强对省条例进行认真学习贯彻,强化工作落实,并总结好工作经验做法,为下一步立法做好充分准备。

南京市委政法委将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协调市司法局、市法院等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立法各项工作。我们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为建设平安南京、法治南京提供有力的保障。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调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相信,在您的关心和指导下,南京市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必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南京市委政法委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