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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64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打击工程建设领域利用司法程序虚假索赔,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5-12-05 09:20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戴康顺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打击工程建设领域利用司法程序虚假索赔,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设工程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建设工程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不仅关乎经济发展全局,更直接影响民生福祉与社会稳定。近年来,南京法院持续完善建设工程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不断提高专业审判水平,科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力促争议实质性化解。一是加强统筹管理,坚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强化审限管理,定期开展积案清理工作,不断优化办案流程。二是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完善特邀调解、委托调解机制基础上,拓展专业调解渠道,积极引入建筑业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充分发挥调解员专业优势,着力提升纠纷化解成功率。三是优化鉴定流程,引导当事人优先自行结算,尽量减少鉴定程序启动。对确需鉴定的案件,及时组织质证谈话,严格审查鉴定事项及鉴定材料,全程跟踪鉴定进展,及时向当事人反馈鉴定情况。四是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围绕建设工程领域最新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及鉴定实务开展专题培训,着力提升法官专业素养。

2022~2024年,南京法院新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45567件,其中2022年新收11341件,2023年新收15811件,2024年新收18415件,该类案件收案数量逐年递增,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受房地产市场波动的影响,部分开发商资金链紧张,导致工程款拖欠问题突出,工程款支付纠纷增多。二是涉及同一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批量案件增多,部分案件当事人在项目结束初期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未到期即申请司法鉴定并主张结算款。三是对涉及国资需要进行政府审计的工程项目,下游的实际施工人因政府审计缓慢提起诉讼要求启动司法鉴定。四是部分施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纠纷有所增加。

二、关于“严惩非法转包,遏制工程违法行为”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长期以来,南京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案件中,持续加大对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的惩治力度:一是注重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施工合同效力的审查,对于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合同,依法认定合同无效。二是对于违法转包或分包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严格审查转包方、分包方是否存在管理行为,根据案件情况调整管理费的数额,避免违法转包或分包人利用管理费赚取非法利益。三是在审理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明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双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因转包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安全事故,转包方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下一步,南京法院将坚持对违法转包、分包行为依法惩治原则,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将相关证据或违法线索一并移送。市建委将监理不履职、违法转包等行为列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持续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查处力度。同时,适当向社会、行业内公示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形成有力威慑。

三、关于“重视举证行为,严格审核索赔证据”的建议

近年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等文件规定,南京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强化甄别和防范虚假诉讼,维护诉讼各方合法权益。一是利用关联案件检索平台检索当事人是否有关联案件,对当事人存在较多案件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形的,予以重点关注并加强审查,防范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二是注重举证责任分配,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通过形成证据对抗及对证据的全面审查,最大限度地查清案件事实。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存在虚假嫌疑的,责令当事人提供原始证据,深化当事人本人、证人到庭制度,严格审查甄别。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三是对于诉讼参加人或其他人员存在虚假陈述,篡改、伪造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指使证人做伪证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及时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四是通过在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热线、移动微法院等平台,告知诚信诉讼义务,释明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行使诉权。下一步,针对建设工程领域虚假索赔的问题,南京法院将全面梳理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赔案件的类型特征、诉讼请求、判决结果、鉴定标准等,系统归纳典型案例裁判要点,进一步堵塞虚假索赔的司法程序漏洞,确保此类案件审理公平公正。公安机关聚焦建设工程领域涉嫌合同诈骗、虚假诉讼、串通招投标等违法犯罪行为,明确刑事转化标准,规范线索移交程序,提高案件侦办效率,切实做到限时核查、精准打击、动态清零。

四、关于“加强监督考核,完善司法鉴定机制”的建议

就法院层面,司法鉴定工作涉及司法鉴定部门、审判部门、鉴定机构。近年来,市法院在省法院的指导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建设。一是搭建司法鉴定机构信息平台,实现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动态掌握。贯彻执行“鉴定摇号”机制,建立透明司法鉴定机构选择机制。目前平台已收录鉴定机构2500余家,鉴定人1万余名。二是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和考核,扎实做好鉴定机构评级工作,对完成能力素质强、开展工作快、效果好、响应及时的优质鉴定机构及时提高评级,对个别水平低、能力弱、资质单一,配合法院工作不力的机构要及时降低评级,直至取消资质、移除出库,构建“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鉴定机构资质管理制度。三是针对建设工程案件的鉴定问题,市法院制定有关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指引,要求建设工程案件承办法官加强对鉴定事项的把控,并督促鉴定机构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出具鉴定意见书。下一步,全市法院将继续加大对鉴定机构的监督考核力度,并深入分析影响建设工程鉴定质量效率的症结,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

五、关于“引入专家力量,推进评审复核机制”的建议

目前,在建设工程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避免法官的专业性局限,市法院持续提升鉴定意见书质证程序的规范性和严谨性,贯彻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使鉴定人能够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力争减少争议、避免鉴定瑕疵。同时,对于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情况,原则上也予以准许。对于代表提及的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工程造价鉴定专业技术评审导则(试行)〉的公告》,经了解,省法院针对该事项于2024年5月9日下发《关于委托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开展工程造价鉴定专业技术评审的通知》,明确全省各级法院就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依据标准和规范的异议、鉴定采用的技术方法的异议、鉴定意见的异议可以委托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开展专业技术评审。目前,由于对工程造价鉴定专业评审的评审条件、适用范围、工作周期及费用标准尚存一定程度的模糊认识,全市法院在该项专业评审的实践应用仍为有限。下一步,我们将主动与省法院、省工程造价管理行业协会联系沟通,理顺法院委托开展专业技术评审的相关要求和操作流程,引导全市法院积极使用该项机制解决建设工程鉴定中的重大争议问题,确保鉴定结果准确公正。

六、关于“加强专业提升,强化培训监督并举”的建议

市法院高度重视房地产案件的审判,为适应审判专业化需要,在2008年设立房地产案件专业审判庭(民事审判第四庭),持续深化房地产纠纷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积极培育专家审判团队,多次组织条线培训,邀请建设工程领域专家为办案法官讲授专业问题,邀请司法鉴定领域专家讲授工程鉴定实务,有效提升建设工程案件办理质效。下一步,全市法院将多措并举持续提升办案法官专业能力:一是指导基层法院对于建设工程类案件尽量安排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及审判人员审理,稳定专业队伍、系统积累审判经验。二是加强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省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沟通联系,定期邀请专业技术人士开展专题授课。三是鼓励审理建设工程案件的法官加强自主学习。对于代表提出的司法人员监督问题,全市法院将通过狠抓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深化队伍风险点排查、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等方式,对触犯纪律红线的干警严肃处理,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衷心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真诚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帮助和监督法院工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