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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代红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增加公积金追缴期限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合理追缴期限的建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依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职工投诉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可追溯至1999年4月。近年来,随着职工维权意识增强,投诉案件增多,以及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经济形势,给企业经营带来一定压力。我中心在住建部、省住建厅的多次调研工作中,已就设定追缴时限、建立合理追溯机制等议题数次提出了相关建议。由于牵涉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住房公积金业务主管部门也在联合立法机构和司法部门进行进一步的研究讨论。
在相关部门从法律法规源头解决该问题前,为妥善化解劳资矛盾,我中心立足实际,积极搭建“政策宣讲+协商调解”服务平台,运用“线上+线下”政策解读、组织企业与职工面对面协商、“一企一策”提供个性化补缴方案等方式,积极推动公积金矛盾纠纷化解,努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关于引入时效中断与延长机制的建议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无时效中断相关规定,这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存在差异。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法律体系的角度出发,我中心已将您提出的引入时效中断与延长机制的建议纳入政策研究议题,并将积极向上级部门献言献策,推动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明确规定职工主张权益、企业承诺补缴等情形可作为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并合理设置时效延长条件,实现法律体系的有机衔接,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关于加强部门协同与信息共享的建议
我中心一直以来将破除数据壁垒、提升服务效能作为工作重点,不断强化部门联动机制,积极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目前已依托政务大数据平台建设,成功搭建统一数据接口,实现了企业用工、社保缴纳等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的共享利用,推动解决跨部门数据孤岛问题。尤其是已与人社部门建立了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数据深度比对分析,精准筛选出未建住房公积金账户企业清单,开展“一对一”政策辅导,引导企业合规缴存住房公积金。
下一阶段,我中心将进一步深化与劳动监察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力争构建“数据共享+联合服务+风险联防”工作模式,运用信息筛查、联合走访等方式,提前预警、有效化解企业潜在风险隐患,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
四、关于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与纠错机制的建议
我中心坚持“服务+引导+规范”的工作思路,通过开展“走访服务”活动,组织业务骨干“点对点”上门宣讲政策,现场指导企业规范缴存行为,从源头减少缴存争议。同时,在执法办案中,积极开展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引导企业自觉建立内部监督与纠错机制,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您的提案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了宝贵思路和有益借鉴。下一步,我中心将积极配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聚焦制度创新与服务升级双轮驱动,全面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大力营造更加规范高效的企业营商环境,力争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出更大贡献。
再次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南京市公积金中心
2025年07月22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