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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修订《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南京市聚焦噪声污染等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苏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声环境质量标准》等法规标准,推进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意见》,组织开展“两治一提升”专项行动,市领导高位协调、统筹推进,各板块、各部门、各单位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积极推动噪声污染源头防控,持续做好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工业企业等重点噪声源防治,实现了声环境质量的总体稳定,有力支撑了全市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据统计,2024年,南京市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昼间达标率为97.5%,夜间达标率为82.5%,声环境质量总体位居全国主要城市前列。
一、已开展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切实加强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化解群众关注的噪声扰民问题,根据国家、省、市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政策文件、法规标准,我市于2022年10月发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级政府(园区)、相关部门(单位)和噪声防治主体的职责分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3项条款的执法主体,强化了各类噪声污染防治举措,为全市噪声污染防治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印发《南京市深化噪声污染治理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2024—2025 两年行动工作方案》,定期分析梳理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出噪声问题,并以重点信访工单名义下发至相关板块、部门,推进解决跨部门、难化解的噪声扰民投诉;市分管领导定期召开专题调度会,对突出难点问题逐一点评、部署推动,对问题化解情况实时跟踪调度;各板块梳理形成交通噪声动态问题库,通过领导包案、带案下访、重点督办等方式推动难点问题化解,并主动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分门别类、逐案剖析,研究制定施工、交通等噪声防治举措。生态环境、建设、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主动履职、协同发力,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噪声污染的整治整改需求,以法治手段、法治方式守护公众“安静权”,推动所涉噪声污染问题妥善解决,助力提升噪声污染综合防治成效。
(二)强化噪声污染综合防治。启动编制南京市地方标准《南京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规范》,健全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印发《关于做好南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修订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工作的通知》,启动新一轮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全面推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划,截至目前,秦淮区、鼓楼区、栖霞区已发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强化各类功能用地规划布局,将居住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用地尽量远离工业区、商业中心、交通干线等噪声污染集中区域;印发《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声敏感区规划管理的通知》,高速公路两侧沿线200米范围内避免规划布置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用地。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开展规划环评审查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属地街道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第一时间发现处置噪声污染、第一时间反馈噪声信访投诉;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建设、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落实新噪声法和相关噪声排放标准,通过双随机检查、信访件跟踪督办、联合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严查各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违规行为。针对噪声污染突出问题,由属地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实施综合治理方案。
(三)强化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依法推动排放工业噪声的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同时组织登记管理排污单位在延续、变更时按要求填报工业噪声部分内容。发布《南京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将2家企业列为噪声类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生噪声的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指导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源头降低噪声污染。针对重点企业开展日常巡查,严查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噪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超标企业征收噪声超标环境税。
(四)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搭建“南京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平台”,合理控制、严格审批每日夜间施工的总量。对于交通条件允许且满足差别化工地等条件的工地,支持开展渣土白天运输或提前运输。针对噪声敏感区周边工地,与施工单位签订《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承诺书》,严控作业时间,明确降噪措施。印发《关于加强中高考时期噪声管控的通告》,持续开展“绿色护考”。印发《2024年南京市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专项提升工作方案》,推广使用节能降噪设施设备。推广集成TSP噪声在线监测系统,优化开挖、破拆等高噪声施工工艺,试点防尘降噪“天幕系统”等先进治理技术、工艺。印发《南京市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攻坚月方案》,开展集中攻坚行动。
(五)强化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加强对机动车改装、维修企业店铺监管,严禁擅自拆除或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行为。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持续开展“飙车炸街”“非法鸣笛”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市设置“超大排气噪声机动车记录设备”,对行驶过程中噪声过大的车辆进行采集、分析,对涉嫌非法改装的车辆进行追处。采取使用SMA等高标准降噪路面、安装声屏障等举措,推进工程性降噪,相关预算列入建设项目资金盘子。加强道路管养,确保现状桥梁、道路和声屏障等设施状况良好。修订《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纳入噪声、振动敏感建筑管理等内容。落实《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机场保护办法》,按照机场规划控制机场周边地区住宅等建设。协调空管等部门调整机场夜间飞行模式,对机场附近噪声监测数据80分贝以上住宅实施拆迁。对大胜关水道采取永久封航措施,禁止船舶在大桥桥区水域追越鸣放声号,大力推广靠泊船舶使用港口岸电。
(六)强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长期开展营业场所噪声扰民整治行动,对可能存在噪声污染的经营性场所加强重点监管,对于噪声扰民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商户,依法立案查处。开展住宅声环境质量公示,在售楼处向购房者公示告知住宅区内可能发生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针对广场舞噪声扰民,通过优化活动场地、增设休闲运动器材、建设智慧广场舞示范点,开展广场舞噪声防治专题培训、与参加广场舞队伍签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告知书等方式倡导文明健身、低音健身。针对宠物和装饰装修噪声扰民,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装饰装修现场管理,严控在夜间和休息日进行发出噪声的施工;呼吁业主文明养宠,做好小区经营性用房商业活动噪声管理;设立居民接待室,专人负责接访,及时解决居民反映的噪声问题。针对殡葬礼炮噪声,溧水区试点印发《溧水区殡葬礼炮车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对禁放区域、时间进行规定,加强红白理事会建设,对殡葬领域不正之风整治、礼炮车扰民等问题实施专项治理。
(七)构建社会共治格局。依托市城市治理委员会组织召开圆桌会议,加强政府部门、专家、市民代表、社会组织间的沟通协调,聚焦噪声污染治理焦点、难点,共商共议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推动化解问题矛盾。聚焦群众“急难愁盼”,从信访入手,相关部门、属地街道和社区、物业公司和群众代表共同研究优化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通过现场化解推进、追根溯源、排查摸底、走访协调多种形式,加强沟通交流,提升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托微信、微博等多个新媒体平台,宣讲解读噪声污染防治法规政策。开展智慧环保之旅主题实践活动,切实增强全社会环保防噪意识,营造良好的噪声污染防治氛围。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新型娱乐消费模式的出现以及城市夜生活的丰富,城市噪声问题愈发突出,修订《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呼声也持续增多。市政府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2023—2027年立法规划,已将《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列为立法调研项目。您们就加强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加快修订《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建议,非常及时也很有必要,“做好与上位法衔接,突出南京地方特色,坚持用最严密法治防治噪声污染,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等具体建议,有着较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我们非常赞同。目前,国家层面正在开展《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草案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月27日,生态环境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指出《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后将取代环境保护法,统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现行的噪声法等十部法律将不再保留。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们的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稳步推进南京噪声条例修订。密切关注《生态环境法典》编制和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等情况,聚焦我市噪声污染防治领域重点难点,做好《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的立法前期调研工作,并与市人大保持沟通,积极协调,待时机成熟尽快启动市噪声条例的立法修订工作。
(二)持续推动噪声污染综合防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意见》,持续开展“两治一提升”专项行动和“房前屋后”突出环境问题攻坚行动,不断强化部门协作、综合施策,采取源头防控、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等举措,运用工程降噪+管理防噪+执法惩噪等手段,积极防治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建筑施工及工业噪声污染,努力减轻噪声污染影响。
(三)探索推进噪声污染自治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公安会同属地街道、社区、有关部门探索推进社会生活噪声自治管理,推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参与声环境管理,建立公共场所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划定允许产生噪声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等;采取劝阻、调解等措施,引导群众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包容理解,打造和谐社区、和睦邻里。
(四)推动出台新版声环境功能区划。结合国家、省对南京市声功能区划评估意见,积极征求各板块、部门意见建议,推动出台《南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2025版)》,为全市声环境质量管理提供标准规范。
(五)推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前期秦淮区、鼓楼区、栖霞区划分经验,推动剩余板块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划分工作,力争成为首个全市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副省级城市,为新噪声法相关规定落地实施提供支撑保障。
感谢各位代表对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07月23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