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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明亮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酒店式公寓实行民用水电价格的必要性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宁规划资源规〔2020〕2号),“水电气安装企业要严格按照土地性质、建筑用途以及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提供相应的报装接入服务”,根据文件精神,若项目的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项目建成交付后的初始水价为居民水价;若为项目用地性质为商业办公用地,项目建成交付后的初始水价为非居民水价。
考虑企业群众实际需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对于用地性质为商业办公用地的项目(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多为商业办公用地),我集团采用了人性化的执行方案:
若项目建设阶段申报的接水方案采用“一户一表”方案(供水企业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用水服务并抄表收费),项目建成验收合格交付后我集团可以直接管水到户的,我集团会对房屋实际用途进行核定,实际用于居住的,执行居民水价。
若项目建设阶段申报的接水方案采用总表供水方式(供水企业与物业或项目管理方结算总表水量,再由物业向终端用户分摊费用),若总表内房屋同时存在居住和商业、办公用途的,可以由物业或管理方提出申请,我集团核实后,将总表水量按比例拆分,实际用于居住的部分执行居民水价,其余部分执行非居民水价,物业或管理方将缴费水量按实际使用和收费情况与终端用户结算。
同时根据《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22〕1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管理的项目,“运营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我集团按照住房保障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执行居民水价政策。
由于项目具体情况不同,项目周边用水条件等存在差异,具体执行情况需向项目所在地供水企业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建议,我集团会按照相关部门指导意见严格落实水价政策并持续做好用水服务,同时关注各类用户群体的实际需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策优化调研。
南京市水务集团
2025年07月31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