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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97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酒店式公寓实行民用水电价格的必要性建议)
戴明亮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酒店式公寓实行民用水电价格的必要性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办件中对酒店式公寓实行居民电价的建议,南京供电公司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电价政策文件,相关政策要求列举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苏价工〔2015〕334号)》文件要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适用范围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酒店式公寓不在文件所规定的居民生活用电范围以内。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十二)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根据上述政策,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或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酒店式公寓可申请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南京供电公司将协同相关政府部门,持续、全面落实现有政策,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国网南京供电公司
2025年07月29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