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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44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5-12-05 09:19 来源:南京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戴明亮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本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在人员配备、鉴定程序管理、鉴定期限及标准适用等方面积极落实相关建议要求,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在人员配备和培训上精准发力,提升鉴定队伍素质。全市现有司法鉴定机构 26 家,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等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齐全,司法鉴定机构数量位居全省第一。司法鉴定人449名,占全省约四分之一。司法鉴定案件数量从2022年的2.3万件,增长到2024年的3.2万件,年均鉴定量增速约20%。司法鉴定意见法院采信率达 99% 以上,展现出较高的鉴定质量和公信力。近两年共组织司法鉴定行业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培训班上万人次,上半年积极组织鉴定人参加2025年度江苏省法医物证实验室间比对活动、高质量发展长三角培训班、江苏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培训等活动,有效提升了鉴定人员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四大类司法鉴定人和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对非四大类鉴定的登记管理无法律依据。关于准入登记,市司法局严格按照《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等规定进行初审,最终由省司法厅决定是否登记。

(二)在鉴定程序与标准上狠下功夫,规范行业运行秩序。市司法局积极通过约谈、检查、组织学习活动等方式,督促司法鉴定机构严格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规定,规范鉴定案件办理时限及行业标准适用。2025年至今,南京市司法局依据相关细则和标准,对各机构进行全面综合考评及诚信等级评估,共组织各类检查抽查 52 次,检查鉴定卷宗 452 份,发现问题 343 条并限期整改到位。在鉴定质量及标准上持续用力,2025年度至今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参与编制各类标准8个,如《道路车辆类型鉴定规范》(DB32/T 5057 - 2025)已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为鉴定工作提供科学依据。针对存在鉴定卷宗不规范等问题的鉴定机构,上半年市司法局依法作出多个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理决定。关于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的行政处罚权,法定由江苏省司法厅负责实施。市司法局不具备法定的行政处罚权,亦无权清退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2025年上半年无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达到《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撤销登记条件,未受到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处罚。

(三)在鉴定委托与流程上积极作为,提升司法案件办理效能。根据法院材料:2024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对外鉴定委托案件共4241件,办结3527件,其中涉及法医临床类678件,房地产评估类360件,工程造价类354件,文书鉴定类328件等。近年来,市法院在省法院的指导下,搭建司法鉴定机构信息平台,实现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动态掌握。目前平台已收录鉴定机构2500余家,鉴定人1万余名。另外,市法院对于确因案情复杂、暂不具备鉴定条件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要求鉴定机构出具申请书,载明延长的原因、期限和工作计划,并及时转交审判部门,对超期未完成鉴定的机构,发函督促,必要时约谈机构负责人。对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严重影响案件进度的,及时向省法院报停,2024年暂停鉴定机构11家。省法院关于明确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市法院制定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委托鉴定评估工作指引,针对超期案件类型多的工程造价鉴定案件进行制度上的规范。推行“线上委托、全程留痕”的工作模式,南京法院已基本实现司法鉴定全流程网上办理,平均委托周期缩短至7个工作日。

二、存在的问题

(一)投诉程序空转及反复不实投诉问题突出

一是投诉程序空转现象突出,大量诉讼当事人在法院生效判决已采信鉴定意见后,通过向行政部门投诉方式试图推翻法院生效判决。部分投诉人在刑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即对鉴定意见发起投诉,办案机关采信鉴定意见后进行投诉占绝大多数,试图修改变更司法鉴定意见以达到推翻生效判决的目的。二是不实投诉缺乏规制,不实投诉较多,缺乏法律约束及后果。投诉后往往查证不实,而后又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三是反复投诉现象严重,当事人在提起行政复议、诉讼后,另寻理由进行反复投诉。2025年至今,本机关收到反复书面投诉案件已达16个。当事人多次以不同理由反复投诉,造成投诉程序空转。

(二)专业技术判断及鉴定意见评价存在矛盾

司法鉴定是指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根据《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通过重新鉴定等方式解决。但因办案机关启动重新鉴定困难,大量投诉人以鉴定意见错误等相关原因向行政部门投诉,试图启动重新鉴定或修改鉴定意见,目前当事人因鉴定意见不满意引发的投诉占到绝大多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本机关处理投诉无权撤销或改变鉴定意见,也无权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撤销、改变鉴定意见。目前对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判断及司法鉴定意见的监督与群众的需求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

(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滞后及适用存在争议

法律法规修订滞后,如《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在2017年制定,和司法部2021年出台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有多处内容不一致,导致机构对规范理解与执行出现偏差。同时对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技术规范,造成后果的进行处罚,法条中对后果的表述模糊不清,无相关解释。再如北京、上海等地区,将司法鉴定意见已被审判机关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采纳的,纳入不予受理范围,而本区域地方性法规未纳入。诉讼机关生效判决采信鉴定意见后,大量诉讼当事人为推翻法院生效判决,通过行政机关进行投诉鉴定意见,造成投诉数量居高不下,投诉程序空转。司法鉴定意见已被生效判决采信后的投诉案件今年已达50余件,占投诉总量的大多数。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在党建引领上持续深耕,推动司法鉴定与党建工作同频共振。市司法局将持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深入实施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推动党建工作与司法鉴定业务发展深度融合。深入开展学习教育,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加强鉴定人员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担当,积极促进党建与公益服务的有机结合,携手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力量,为困难群体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援助。通过督促鉴定人个人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的方式,紧密围绕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纪律要求,开展深入研讨,确保鉴定队伍中的党员深刻理解党纪的丰富内涵,将遵守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转化为日常工作中的实际行动。加强警示教育,深入剖析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例,用身边的案例警示党员干部,巩固党的纪律防线,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担当,努力打造具有南京特色的司法鉴定党建业务融合品牌。

(二)在人才培育与监督管理上双向发力,构建司法鉴定高质量发展保障体系。市司法局将持续加强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精心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与实用性,广泛涵盖新兴技术、法律法规更新等关键领域。积极鼓励鉴定机构与高校、科研院所紧密合作,共建人才培养基地,着力提升鉴定人员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同时,不断完善人才引进机制,吸引更多高素质专业人才投身司法鉴定行业。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力度,持续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优化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和质量。加强对投诉案件的分析研判,及时洞察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并加以整改。全力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查处,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不断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加大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确保鉴定工作质量。

(三)在委托管理上提质增效,健全司法鉴定机构动态机制。依据市法院材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力度,强化业务培训,更好地为审判服务。持续优化诉前鉴定机制,对确有必要启动诉中鉴定的,引导当事人着力解决鉴定事项不明确、鉴定材料不充分等问题,避免因鉴定环节导致案件周期过长。加强关键节点监督,针对鉴定过程中缴纳鉴定费、出具鉴定初稿、终稿以及当事人对征求意见稿的质证意见等关键节点,做好监督督促工作,推进重点环节和时间节点顺畅衔接,避免出现当事人逾期缴纳鉴定费致使鉴定被退回又重新申请鉴定现象,压降鉴定时间。及时梳理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常态化做好鉴定机构评级工作,对完成能力素质强、开展工作快、效果好、响应及时的优质鉴定机构及时提高评级,对个别水平低、能力弱、资质单一,配合法院工作不力的机构适时降低评级,直至取消资质、移除出库,逐步构建“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鉴定机构资质管理制度,助力提升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

南京市司法局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