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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21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相关政策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5-12-05 09:19 来源: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汪东辉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相关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市坚持以规划为统领,扎实做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农村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的用地保障工作,不断完善乡村产业规划用地支持政策,引导各涉农区因地制宜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

一、积极推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用地保障

市领导高度重视,专题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按照会议要求,相关部门深入各区对拟实施的农村三产融合发展项目进行现场服务,与用地企业、街道、村组等一对一、面对面交流,深入了解企业的困难和需求,并研究落实推进举措。

(一)规划引领方面。一是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进行统筹,优化城乡体系和国土空间格局。二是编制镇村布局规划,分类推进村庄规划发展,引导空间资源要素精准配置。三是遵循刚弹结合的原则,在村庄规划中划定居民点和产业两类储备区,统筹近远期发展需求,为未来乡村发展留有余地。四是引导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进产业园区,促进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目前全市463个行政村村庄规划批复率已达100%,已出台《南京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宁规划资源规〔202411号),全省率先实现乡村地区规划全覆盖,相关工作做法被自然资源部充分肯定。

(二)要素保障方面。一是用地指标。经市政府同意,市规资局每年单列约1000亩农转用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及配套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免申即享”,不足的予以追加,确保全部保障到位。二是用地审批。农村三产融合发展项目可单独组卷报批;暂时无法准确定位的项目可通过“列清单”方式纳入村庄规划,按照批次用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实行“点状用地”,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降低用地成本。三是供地管理。经争取,溧水、高淳两区列入了国家和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六合区雄州街道的园博项目成为全省首个以集体土地入股、联营方式完成供地的农村三产融合发展项目,获新华日报宣传报道。三是金融服务。广泛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政策以解决融资问题,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主体积极申请“金陵惠农贷”“金陵农担贷”等政策性惠农贷款,享受无抵押、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担保补贴等优惠政策,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项目的“不抵押”融资。未来我们也将立足产业发展实际,探索开拓新融资渠道,不断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及服务提升。

据统计,2020年以来全市入库的农村三产融合发展项目,已有87个申请办理农转用,并全部获批,批复用地面积865亩,排在全省首位。

二、关于农村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用地成本

(一)项目具体用地成本。农村三产融合发展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需办理农转用的,涉及费用主要有土地勘测定界费(0.026万元/亩)、青苗附着物补偿费(3.5万元/亩)、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3.4万元/亩)、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0.2万元/亩);若占用耕地的,还需缴纳耕地开垦费(3.34万元/亩)、耕地占用税(3万元/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均价28万元/亩)。总体上,若项目用地涉及耕地,用地成本约41.5万元/亩;不涉及耕地,用地成本约7.1万元/亩。(以上数据为全市平均值)

(二)已开展的工作及推进举措。为进一步降低项目用地成本,市规资局对于申请用地的农业企业与青苗所有权人为同一主体的,或青苗已提前补偿,申请用地的农业企业与原青苗补偿单位为同一主体的,探索实行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免缴。下一步将继续做好项目选址服务工作,引导农村三产融合发展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同时会同各区继续研究降低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用,全力支持乡村振兴。市人防办已于56日正式印发《关于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项目人防工程配建暂行要求的通知》,明确在城市开发边界外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项目,可不作人防工程配建要求。目前市、区国动部门均按此意见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建设。

三、关于农村三产融合用地使用年限

根据民法典第705条规定,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超过20年部分视为无效合同,房屋租赁和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也是20年。因此,在农村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用地政策中的入股、联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其本质是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行为,无法超过20年。如用地主体想延长租期,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到期后在同等价格下原合作方可优先续约。

四、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带建筑物供地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需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否则构成违法建设。未取得许可或未按许可建设的乡政府应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拆除。同时建议用地企业依法依规申报、办理用地手续,保障企业合法用地。

下一步,我市将针对农村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用地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健全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不断优化规划用地审批流程,持续推动降低项目用地成本,全力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