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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09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构建我市商事仲裁与诉讼对接机制体系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5-12-05 09:19 来源:南京市仲裁委员会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孙世民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构建我市商事仲裁与诉讼对接机制体系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加强与市法院、市工商联等单位的工作衔接,积极推动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民商事多元解纷工作

建立诉讼仲裁调解衔接机制

2024年12月,我会与市法院、市工商联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诉讼调解仲裁工作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完善四项具体措施:

完善协调人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市法院、仲裁办分管领导为协调人,负责整体协调和实施,各部门负责人在线工作联系,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分析诉讼与调解、仲裁相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民商事纠纷化解工作。

)完善仲裁保全机制和执行协助机制。市法院将仲裁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立案材料清单与要求书面告知仲裁委,建立由专人负责的仲裁案件财产保全的网络查控、置换、续保与解除等制度,并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纳入执行工作管理,加大执行力度。

)完善信息化建设。与对应的仲裁部门建立财产保全、执行、出具调查令等业务线上办理规范,优化仲裁保全、执行案件等信息流转程序,提升案件办理质效,解决仲裁保全、执行流程繁琐、流转周期长等问题。

)完善常态化交流研讨培训机制。市法院、仲裁委加大民商事审判业务员学习和培训力度,每年共同组织一次仲裁委工作人员、仲裁员与法官的同堂培训,加强对调解员的专业培训和指导,通过调解培训、座谈调研、观摩庭审、法律讲座等方式,不断提高调解员职业素养和法律素养。

开展诉讼仲裁调解试点

目前,我办已经与江宁区法院、秦淮区法院已就诉讼与仲裁分流衔接工作开展试点,联合制定《关于建立“诉讼+仲裁”多元解纷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在非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仲衔接联络点”(以下简称“联络点”),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由我办选派调解员驻点。正式立案之前,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将案件分流至“联络点”,引导签订补充仲裁协议,提供仲裁立案指导服务。

三、完善配套协调机制

(一)加强仲裁调解员队伍建设。从现任仲裁员中优先选拔具有丰富商事纠纷处理经验、熟悉相关行业规则与法律法规,且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与情绪疏导能力的仲裁员组建专业仲裁调解员队伍。

(二)优化诉讼仲裁分流案件办案流程。为提高该类案件的便捷度和便利性,重新梳理案件办理流程,指定专人负责此类案件补充仲裁协议文本的提供、立案受理、案件办理等,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提升当事人对诉仲分流案件的办理满意度。

(三)开展仲裁收费政策支持。为优化营商环境,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批量案件,各方当事人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的,经研究,可以按不高于人民法院诉讼费标准收取。对于法院分流至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当事人同意转入仲裁程序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受理费的50%予以退还,案件处理费不予退还。

构建我市商事仲裁与诉讼对接机制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我办将以此次建议为契机,积极与法院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不断完善对接机制,提升仲裁与诉讼协同化解商事纠纷的能力与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南京市仲裁委员会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