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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老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南京法院试点和推广电子支付令在线上贷款案件中运用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督促程序运行的基本情况
督促程序是法院依据债权人的申请,针对以给付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之一定数量为标的的请求,对债务人发出以其提出异议为解除条件的支付命令,如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支付命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略式程序。其制度价值在于分流无实质争议的民事案件,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使审判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督促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案件分流方式,对无实质争议的金钱给付类案件的快速解决,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
近年来,南京法院在金融纠纷预防化解实践中,统筹金融机构需求与法院司法供给之间的关系,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逐步形成了内外协同、部门联动、诉非衔接、分层过滤的“金融纠纷漏斗式化解六步法”,切实提升金融债权司法保护的精准性,以高水平金融审判助推金融高质量发展。“金融纠纷漏斗式化解六步法”中第六步“繁简分道,用好督促程序”即与电子支付令有关,要求探索电子支付令,对调解不成功且合同中约定电子送达条款的案件,优先适用督促程序进行化解,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电子支付令申请,通过线上生成、电子送达,督促被申请人尽快履行。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市396107起金融纠纷实现化解,其中推动金融机构自行化解316497起,通过各类调解组织化解78579起,向金融机构出具查无履行能力证明4606份,2024年新收信用卡、金融借款一审案件16713件,同比下降21.33%。
经统计,2022年至2024年,南京基层法院共收到21件支付令申请,全部结案,其中不予受理2件,驳回申请5件,终结支付令程序5件(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1件、异议成立3件、债权人撤回申请1件),支付令生效9件。
二、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从督促程序运行的情况来看,南京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督促程序适用率偏低的问题。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财产保全的缺失使债权人担心权利落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督促程序的启动条件之一是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即财产保全和督促程序无法兼容。对于债权人而言,依法申请支付令后,债务人享有15日的异议期。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存在隐匿、转移资产等逃避债务的可能。对此,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意愿不强,更倾向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是督促程序的易终结特征引发债权人对成本增加的担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督促程序中债务人提出异议,只需主观上有意愿,并在法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行使异议权,可能就会导致支付令失效,终止督促程序。一旦督促程序终结,债权人前期付出的包括时间、人力和费用在内的全部成本归于无效,必然会抑制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积极性。
三是管辖规定不明确使法院存在受理顾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是否适用协议管辖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金融机构能否依据线上贷款合同约定向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尚存在争议。在管辖规定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基层法院在受理债务人住所地为南京以外的支付令申请时存在顾虑。
四是审查标准过高可能影响督促程序发挥优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由此可见,在发出支付令之前,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实体性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的实体审查职责须由审理法官依法履行,导致督促程序在提升司法效率、减轻审判负担方面的制度优势未能有效彰显。
五是送达的有效性影响电子支付令的适用。电子送达以有效性为原则,支付令能否实际由受送达人接收并知悉是督促程序顺利运行的前提。电子送达并不像传统送达一样具有可视化特征,由此可能会导致支付令已经发送但受送达人并未收到,或者受送达人已经收到但并未知悉等情况的发生,以致送达无效。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推动电子支付令适用的改革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并未明确表明该管辖具有“专属”或“排他”的特性,允许当事人对督促程序约定管辖,可以大幅提高金融机构适用督促程序的积极性。对此,我们将积极研究探索有保全需求的金融机构在申请支付令的同时或之后向法院申请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的可行性。
二是构建电子支付令一体化平台。与金融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搭建电子支付令对接平台,对接金融机构数据接口,自动抓取借款合同、还款记录等关键信息。金融机构通过系统对接可直接提交支付令申请材料;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通过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渠道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探索建立送达效力追踪机制,实时反馈债务人阅读状态。
三是创新电子支付令审理机制。债权人提交支付令申请材料后,适时探索利用平台AI预审功能,自动识别符合支付令适用条件的案件,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系统自动生成支付令,经法官审核后,电子送达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提出的异议,通过异议智能过滤技术,识别无实质理由等无效异议。
衷心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真诚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帮助和监督法院工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07月28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