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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01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优化企业经营者涉诉限制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5-12-05 09:19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刘煊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优化企业经营者涉诉限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信用惩戒措施实施工作基本情况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限制消费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设立信用惩戒制度的目的在于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同时也要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南京法院围绕审判执行主业,持续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不断优化工作举措,为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

一是健全完善信用惩戒机制。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市法院先后制定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20条措施、推行被执行人信用保护及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破解执行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通过正向激励+信用修复,鼓励引导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今年6月,市法院出台《关于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十六条举措》,要求全市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合理区分执行失信与履行失能,引导失信企业主动纠错、重塑信用。

二是创新实施信用惩戒举措。全市法院不断完善惩戒措施适用条件,建立暂缓适用信用惩戒和预惩戒等制度,严格把握失信纳入标准,控制失信主体增量。2022~2024年,全市法院持续纵深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 1+4 专项行动,三年里全市法院分别新增涉企业失信被执行人342人次、284人次、259人次;分别屏蔽涉企业失信被执行人1900人次、694人次、860人次。南京地区失信主体比例再压降、失信退出比例再提升,进一步深化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关于完善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建议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对被执行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与识别,精准区分失信失能,被执行人具有失能情形的,不得将其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后又具有失信行为的,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强化失信惩戒分级管理,划分信用瑕疵被执行人、严重失信被执行人及一般失信被执行人三类主体,并根据识别结果分级分类采取与其信用状况相适应的执行措施。对于符合信用保护条件的,法院应当作出暂不实施或即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的决定,可预设宽限期或相应条件,宽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失信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当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是涉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等级定期动态调整机制尚不健全。涉企业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状态受其履行义务的进度、配合执行的态度、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而发生变化,其失信等级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但由于调整标准识别难度较大,建立完善的定期调整机制仍存在挑战。下一步,我们将逐步建立定期调整失信等级机制,包括细化涉企业被执行人的失信失能区分标准、失能不同等级标准,明确动态调整触发条件及期限要求,切实提升执行工作的规范性与操作性。

三、关于探索灵活执行机制的建议

在执行实践中,除了给予被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宽限期外,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具有法定情形之一且亟需赴外地出差的,可书面申请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法定情形包括:进行有助于提高履行能力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执行或配合执行的,参加必要的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解除期限最长为一个月。为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被执行人申请使用被查封的财产融资,或使用被查封的厂房等生产资料的,经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可采取活查封措施,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其合理使用生产资料。

当前存在的问题在于需要优化单次解禁制度,失信被执行人为提高履行能力,需要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务工等活动,因现代经济社会背景下生产经营行为多样化的特征,现有法定情形已无法满足被执行人单次解禁的需求。下一步,我们将探索临时解除期限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定机制,灵活设定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期限。

四、关于优化信用修复程序的建议

被执行人已全部主动履行,或者履行部分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申请信用修复。法院经申请应依法作出《主动履行证明》等证明材料,并将主动履行信息向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实现信息共享,便于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项目审批、企业上市、金融信贷、招标投标等方面行使权利。若被执行人因被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而被相关部门限制政策性帮扶或行业准入的,法院可经申请向相关部门建议解除限制。例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建立执行白名单库,每季度将自动履行的被执行人入库,并将信息向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推送,保障其正常参与市场经营的权利。

当前存在的问题在于主动履行证明适用范围较小,无法充分满足涉企业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需求,尤其是第三方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如企查查、天眼查等,涉企业被执行人信用惩戒信息欠缺精准性,对企业的日常经营、商业信誉、财务融资等造成不良影响。下一步,全市法院将加强对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和共享,完善跨区域、跨部门的信用保护和信用修复联动机制,扩大主动履行证明适用范围。

衷心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真诚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帮助和监督法院工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