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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亦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机制创新,打造国际商事仲裁高地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南京作为江苏省会城市、长三角特大城市、“一带一路”交汇点重要枢纽城市,具有打造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和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条件。2020年,我市挂牌成立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目前已累计受理涉外案件341件,争议金额22.4亿元(2023年共受理涉外案件97件,争议金额9.8亿元),案件当事人涉及五大洲20多个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涉外案件业务数据始终保持全国前十、全省首位。
一、我市打造国际商事仲裁高地主要开展的工作情况
一是完善涉外仲裁规则体系。针对江苏港澳企业集聚和江北自贸试验区产业特点,为适应辖区企业纠纷解决的实际需求,我市出台国内首部中英葡三语的《港澳仲裁规则》,国内首部中英双语的《中国(江苏)自贸区仲裁规则》。为适应涉外商事仲裁发展要求,我市正进一步修订完善涉外仲裁规则,充分吸收第三方资助仲裁、友好仲裁、临时仲裁等先进仲裁制度。
二是配强涉外仲裁人才力量。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聘任了有丰富处理涉外仲裁案件经验的仲裁员190余名,其中境外仲裁员40名;目前正在启动增聘涉外及海事海商领域仲裁员工作,并将配套建立涉外、海事海商仲裁员库和专家库。同时,仲裁中心还招聘了来自国内知名高校具备海事海商和国际经济法专业背景的涉外仲裁人才组建国际仲裁部。
三是创新涉外仲裁服务模式。我市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连续8年与省港澳办共同开展“港澳投资企业法律服务月”活动,积极参与省工商联组织的“海外商会江苏周系列活动”,在省市侨办、台办牵头下,每年走进港澳台投资企业、侨企、外企,开展送法“进园区、进企业”活动。在南京航运交易中心设立仲裁联络点,为航运发展提供配套增值服务。
四是延伸涉外仲裁合作链条。积极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一站式”平台,与公证、调解、域外法查明等机构合作搭建涉外法治综合服务平台。与海南国际仲裁院、广州仲裁委员会等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与粤港澳大湾区仲裁机构签署多边合作备忘录,实现涉外仲裁协同合作、资源共享。今年5月,我市国际商事仲裁中心首次派员赴香港参加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大会(ICCA),并参加江苏省涉外法律服务推介活动。
二、关于加快推动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的建议
选聘和管理编外人员方面,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9名,现有在职人员28人、退休人员2人、编外人员8人。一直以来,我市积极支持南京仲裁办开展招聘工作,及时补充事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在空编空岗范围内尽可能支持其用人所需,并鼓励南京仲裁办依规进行自主招聘。同时,我市搭建统一招聘服务平台,为其招聘通用型岗位人员提供报名、资格审查和笔试服务,指导其自主实施招聘面试工作,优选适岗人才。
仲裁经费不纳入财政预算方面,如果仲裁经费不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实施财务管理,那么需要改变市仲裁办事业单位性质,当前28名在编在职人员的待遇和保障政策也需做相应调整。据市仲裁委摸底情况看,现有在编在职人员不愿脱离事业单位。
调整仲裁收费性质方面,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仲裁收费属于中央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我市无相关调整权限。
予以仲裁税收减免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税收优惠政策需报经国务院批准。目前,国家层面尚无仲裁收费税收减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关于优化薪酬制度的建议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工资待遇政策系国家顶层设计,市级层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为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京仲裁办)的内设机构。目前,南京仲裁办事业在编人员28人,其中11人参照机关工资制度执行,相关待遇已全部落实到位;17人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其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改革性补贴等均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统一的项目、标准、计发基数和计发比例等执行到位。
此外,我市从2018年起对事业单位增核年度专项绩效,要求单位依据考核结果拉开分配档次,切实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南京仲裁办为公益二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其绩效工资总量控高线幅度为168%,即按照其绩效工资基准线168%的幅度申报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仲裁事业发展,稳定仲裁人才队伍,2021年起,我市已将南京仲裁办绩效工资总量控高线幅度提高到250%,增幅为全市同类型事业单位的最高调控幅度。目前,南京仲裁办中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人员均已享受该绩效。
与此同时,我们积极鼓励支持其搞活内部分配,在绩效发放商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真正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四、关于做强支持系统的建议
宣传推介方面,近年来,我市积极指导南京仲裁委/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加大宣传推介力度,主动对接我省境外投资建设园区、江苏海外商会,建立“走出去”企业联络机制,宣传推广仲裁制度优势。
仲诉衔接方面,市法院不断完善与仲裁机构信息共享制度,规范仲裁财产保全机制,落实司法对仲裁裁决的有限审查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仲裁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同时,我们大力持续推进诉源治理,引导南京法院与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等仲裁、调解机构协作联动,构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支持仲裁在诉源治理中发挥作用,促进涉外商事纠纷化解合理分流。
信息共享方面,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部署推进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工作,统领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办案办公系统,有效汇集各方面数据,打通数据壁垒,助力提质增效。我市将待最高法、省高院“一张网”建设工作全面落实后,组织市中院做实做优“一张网”建设,再行推动法院与仲裁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与数据共享,真正实现依托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为仲裁保全、仲裁执行、案卷调取等事项提供便利。
业务培训方面,长期以来,市仲裁委坚持对新进仲裁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就某一领域工作组织仲裁员开展业务轮训。接下来,我市将继续指导南京仲裁委及其内设的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参与国际仲裁交流合作,主动承办国际商事仲裁研究培训等活动,进一步提升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努力把南京打造成更多市场主体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优选地。
后续,我市还将深化研究委员提出的建议,借鉴国内领先仲裁机构改革经验以及我省常州仲裁改革试点做法,加快推进仲裁工作机制创新,力争赋予仲裁机构在人事、薪酬等方面更大的自主权,提升南京在国际仲裁领域的话语权和国际法治影响力。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