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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东等委员:
你们好!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70周岁以上老人社会福利的建议,我们单位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协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龄老人的养老保障待遇
近年来,结合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我们立足职能,积极创新举措,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工作,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保障水平。一是优化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结合市级统筹将原来全市各区高低不一的多档缴费标准统一优化调整为全市统一的四个标准档次,并适时调整。同时将原政府定额补贴优化调整为按个人选择缴费标准的10%给予政府补贴,既建立了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也体现了多缴多得的原则,有利于参保人员今后保障待遇水平的提高。目前最低补贴标准为168元,最高补贴标准为288元。二是切实落实城乡居民困难群体扶贫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我们与市民政、残联等部门积极沟通联系,在全市范围内梳理出符合条件并按规定认定的低保、重残等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代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个人不需要缴费且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既落实了社保扶贫政策,也实现了困难群体的应保尽保。据统计2023年度全市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2.96万困难人员的参保费用由政府全额代缴,代缴金额近5000万元。三是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一方面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确保全市养老保险待遇结构的统一。另一方面明确基础养老金每年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变化等情况实施调整,并全市统一执行,实现了调整政策的统一,促进了公平。2023年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从535元调整为570元,人均增加35元。四是建立了高龄补贴机制。我市从2019年7月1日起首次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建立了高龄补贴,具体标准为:年满65(含65,下同)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5元;年满70不满75周岁的增发10元;年满75不满80周岁的增发20元;80周岁及以上的增发30元。这一机制的建立,贯彻并结合我市实际细化落实了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进一步体现了敬老爱老。
另外,对于本市户籍的80-89周岁、90-99周岁、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民政部门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100元、300元的标准发放尊老金。
二、关于高龄老人的医疗保障待遇
(一)完善基本医保政策,待遇向老年群体倾斜。一是提高普通门诊保障水平。针对老人群众就诊次数较多、医疗费用较高的实际需求,取消职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门诊医疗费用限额提高到1.5万元;设立居民医保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基金支付限额2800元/年。二是基金支付比例向老年群体倾斜。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居民医保8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门诊基金支付比例相较在职人员和其他居民提高5%-15%;参保老年人住院基金支付比例也有相应提高。三是保障病种向老年群体倾斜。居民医保增加老年人多发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待遇,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的,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年度最高报销1320元。将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等老年易患病种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职工医保达到14种,居民医保达到17种,各病种基金支付限额不低于1万元/年。四是增加家庭病床待遇。对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需卧床治疗的、符合住院条件的70周岁以上等依赖长期医疗护理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提出申请经医师检查确诊后可设立家庭病床。家庭病床不设起付标准,退休职工个人自付比例在二级医疗机构分别3%,一级医疗机构为2%。
(二)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实行托底保障。2023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3〕1号),一是资助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确保困难人员应保尽保。二是重点保障困难老年人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对低保对象、60年代老职工、特困职工等老年困难人群,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个人自付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不设救助限额。三是实施倾斜政策。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7500元,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自付费用在2万元以上部分,按60%的比例救助。
(三)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失能老年人照护负担。2021年7月1日,南京市正式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850余万参保人员,经评估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入住机构或居家接受照护服务。2024年1月,南京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提高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待遇。居家接受入户服务的,可享受22项照护服务项目,每月服务30个小时,基金支付标准由原45元/小时提高至50元/小时;入住照护服务机构的,可享受23项照护服务项目,机构照护补助由1800元/月提高为2100元/月,基金支付标准由原60元/天提高至70元/天。目前,全市累计享受长护险待遇51484人,正在享受待遇28887人,其中居家接受照护服务21518人,入住机构7369人,享受待遇中年龄最大的105岁,基本实现失能人员待遇全覆盖;长护险基金累计支付10亿元,人均享受待遇约2万元,有效缓解了重度失能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做好老年群体利益保障的各项工作部署要求,不断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相关社保基金运行情况,以满足老年群体的实际合理需求为出发点,持续完善相关政策,合理提高待遇保障水平,不断提升老年群体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5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