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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0088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进一步优化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监管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4-11-20 09:54 来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民建南京市委:

你们好!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监管的建议,我们单位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协商,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信用等级区分度需增强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和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行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我局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分别拟定了《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分标准》,于2017年8月份正式发布实施。根据省市信用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并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做法,将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合格)、C级(失信警告)D级(严重失信)。2021年5月印发《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及评价标准。2018一季度年至2024一季度,分别完成全市上一年度1558、1669、1609 、2230、2443、2567、2630家备案经纪机构信用评定,其中A级(信用优秀)分别为4、3、3、3、3、3、2家,C级(失信警告)分别为0、2、0、4、0、6、1家。相关举措为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引导经纪行业诚信经营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 关于分级分类奖惩力度需加强

为贯彻落实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我局在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领域,推进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信用管理效能,推动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重视信用守护,诚信规范从业,形成正面激励效应。具体做法如下:

(一)实施守信激励,开通经纪机构“绿色通道”

结合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机制,我局实施守信激励措施,按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度信用评定等级,实施“信易批”工作机制,对前来办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信用等级分类服务。对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信用优秀)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业务, 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更多便利,2020至2023年,通过绿色通道为A级(信用优秀)的房地产经纪机优先办理业务1万余件,为守信者在业务办理中提供便捷。

(二)开展信用承诺,简化经纪机构备案手续

在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过程中,引导企业主动发布执业信用承诺, 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证明不再要求必须提供不动产担保,将提供不动产担保或信用担保执业承诺的要求变更为可选项,房地产经纪机构可自愿选择。对营业执照上公司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的,无须提供营业场所证明。对于信用良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优先享受“容缺受理”“容缺审批”等便捷服务。

(三)实施失信惩戒,建立市场禁入机制

对失信行为查证属实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扣减信用分,记入信用档案并对外公示,情节严重的禁入市场。2019年至2023年,南京网上房地产公示不良信息的经纪机构数量分别为8、15、42、9家,对相关违规经纪机构实施永久禁入房地产经纪市场的惩戒措施,对违规从业人员实施注销从业资格、吊销经纪执业证书、永久禁入房地产经纪市场的惩戒措施。

三、关于信用信息采集能力需提高

目前信用信息采集来源,一是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二是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收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加分和减分信用信息以及从业人员表扬信用信息和曝光信用信息;三是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加分和减分信用信息以及从业人员表扬信用信息和曝光信用信息;四是社会公众向主管部门反映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加分和减分信息以及从业人员表扬信用信息和曝光信用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我市行业监管平台及时录入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区房产部门可对机构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在南京网上房地产对外公示。截至2024年4月下旬,市行业监管平台已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5800余家,从业人员20000余人。

四、相关工作举措

(一) 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体系。根据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星级)等级评价内容及评价标准,以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新阶段的监管要求。

(二) 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一是落实分类监管措施,对信用(星级)等级较低的经纪机构,将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重点监管企业库,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二是实施联合惩戒,加强部门联动,推动房产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三)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一是房产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数据互通机制。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推送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至属地房产部门即时督促备案,属地房产部门将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异常经营情况即时反馈至市场监管部门对外公示。二是房产部门定期与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交换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的信息,建立属地互联网平台、自媒体联动监管机制。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互联网平台审核,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等(自)媒体违规行为,研判定性后及时处理。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