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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波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大监管整治力度,整治医疗护工乱象的建议,我们单位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协商,现答复如下:
一、护理员(护工)基本情况
护理员(护工)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患者或家属雇佣,协助提供清洁、饮食、排泄等各种生活照顾及陪护服务。目前,大部分医院通过公开招标或遴选方式产生护工管理的第三方服务公司,并签订服务外包合同。第三方公司通过多种渠道招聘工作人员,并通过入职审查后签订用工协议。护理员(护工)完成岗前培训、实习,考核合格后上岗。入院时,患者根据自身需求联系第三方服务公司,公司评估后选派合适的护工提供生活护理。
目前,护工由第三方服务公司负责开展岗前培训,医院各病区护士长会对护工服务规范性和工作质量进行现场指导,并开展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培训。
陪护服务模式有一对一和一对多两种。医院护工的收费标准为:一对一200-300/天(根据病情收费),一对五120/天。费用由患者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直接进行结算。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方面,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虽然第三方服务公司开展了岗前培训和考核,但仅能满足非技术性生活护理需求,难以满足技术性护理要求。另一方面,护工从业人员年龄普遍较大,学习能力较弱,流动性较强,部分患者满意度不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市领导高度重视相关工作,季市长召开专题会研究护工问题,会上我委建议:一是由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护工岗前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技能,扩大就业渠道;二是开展患者满意度考核,考核结果反馈至第三方服务公司,作为护工绩效评价依据。
下一步,重点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对护工的管理,将护工纳入医院管理范畴。医院应加强护工管理监督,与管理护工的中介机构签订正规的用工合同,明确护工管理部门,安排相关人员负责陪护活动的日常事务管理和监督,开展满意度调查。对于管理护工的单位与护工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管理护工的单位(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护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对于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管理护工的单位应按《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护工订立有关协议。
二是探索建立护工“准入制度”,不断提高护工职业技能水平。2024年2月29日,人社部颁布了医疗护理员(护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该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目前已经遴选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指导中心、南京建康高级技工学校2家单位,备案成为养老护理员的社会化第三方评价机构,统筹全市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按照相关规定,待医疗护理员(护工)的省级题库开发完成后,市人社局将有序组织技能评价工作,将护理类培训工种纳入政府补贴目录,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并执证上岗。
三是做好护理类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及评估工作。按照“自愿申报、区级审核、市级备案、协议管理”要求,动态汇总培训机构及培训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发布。目前,全市共有10家培训单位参与护理类政府补贴项目培训。市、区人社部门对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机构信用情况及培训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整改或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及时暂停或退出管理。
四是开发线上课程,提升培训便捷度。在市人社局官网开设“职业培训e起学”公益性学习平台,持续录制并征集“老年医疗照护”“居家养老照护”“认知症照护”等技能培训微课程,方便培训者利用闲暇时间进行系统性学习。
同时,市卫健委将进一步落实《南京市进一步改善护理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持续提升患者就医体验,促进护理工作高质量发展。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病情轻重、自理能力程度和护理级别等要素,在病区内科学合理、按需聘用数量适宜、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各部门将及时研究推进护工相关工作,促进护理员(护工)队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市卫生健康委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9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