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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0510号提案的答复
(加快产证临期商业用地续期,优化商业物业信贷支持)
发布时间:2024-11-20 09:53 来源:市规划资源局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毛辉等委员:

你们好!你们提出的加快产证临期商业用地续期,优化商业物业信贷支持,我们单位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协商,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高度重视在宁企业规划、用地保障工作,今年初已启动临期商业用地续期相关操作路径的研究,并向兄弟城市学习借鉴工作经验,并多次请示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及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需要续期的,应当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其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通过与其他兄弟城市业务交流,因暂无续期手续办理上位政策支撑,且各地对出让金评估、年期计算等存在不同意见,各城市均未出台相关政策或操作细则。据悉,自然资源部已开展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政策研究,我局也将密切跟踪部省关于续期事项的政策动向,确保在上级部门明确办理政策后,及时出台市级实施细则,维护在宁项目权益。

三、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营管部”)高度重视金融支持房地产工作,营管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指导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满足房地产行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一是加强窗口指导,督促引导商业银行正确理解、准确执行房地产金融管理机制,稳健开展房地产信贷业务。强化房地产金融监测,多次通过专题会、座谈会等加大窗口指导和预期引导,力争保持房地产贷款合理平稳投放,支持经营稳健房企的合理融资需求。二是加强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政策宣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248号)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要根据承贷物业经营状况、评估价值,以及借款人及其集团公司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经营性物业贷款额度。经营性物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承贷物业评估价值的70%。商业银行应结合承贷物业经营情况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 年,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且贷款到期日应早于承贷物业产权证到期日至少5年。营管部将继续推动商业银行落实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相关政策,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市规划资源局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