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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宁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社保法规规章,确保私企女性劳动者退休前的工作岗位认定有法可依的建议,我们单位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协商,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政策规定及我市的贯彻执行
女性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国家历来重视对女性劳动者的保护。就女性劳动者的退休年龄问题,早在1978年,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明确规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该规定虽强调的是“身份管理”,但主要精神至今仍适用,并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不断相应调整完善。1995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在各类企业中建立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即对劳动者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并通过合同予以明确。为贯彻落实劳动法的要求,原江苏省劳动厅出台了《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计〔1995〕16号),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后有关问题作了明确,其中就女性退休年龄问题规定:女职工一直从事管理工作的,退休年龄参照女干部,即55周岁;一直从事一线生产岗位的,退休年龄参照女工人,即50周岁。此规定显然是将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女职工,与按“身份管理”的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保持一致。2007年9月,江苏省政府颁发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作了调整完善。为此,省人社厅出台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中,对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又作了进一步调整,即明确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该规定除明确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外,对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的女职工,也要求其退休年龄参照女干部的规定,即55周岁。目前,我省退休审批工作中有关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也是按此规定执行的。
以上政策规定,我市作为省辖市之一,均按照省里要求严格执行,一方面维护了国家和省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女职工的权益,避免因执行政策不一引起相互攀比和社会的不稳定。
二、省里对进一步完善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最新考虑
结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社会保险形势发展的新要求,2021年11月省政府对原36号令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以省政府令第146号的名义颁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令,省相关部门就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也正在作新的考虑,并将在制定相关配套文件中进一步细化,经了解,主要精神包括:一是可能仍继续强调女干部退休年龄55周岁,女工人退休年龄50周岁;二是可能会对有关特殊情形作细化明确,如对女干部,45周岁后从未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退休年龄拟按50周岁执行;如对女工人,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累计满5年且45周岁后仍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退休年龄拟按55周岁执行。同时,为便于各级人社部门在具体审批工作中以岗位性质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省里拟进一步对岗位性质、岗位目录进行规范,如明确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岗位目录,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明确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的岗位目录,确定女职工所从事的岗位性质;如明确女职工从事岗位的性质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通过签订岗位变动协议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合法有效形式确定,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岗位性质信息。上述相关考虑,省里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待文件正式下发后将在全省统一执行。
三、我市下一步打算
鉴于省里有以上的最新考虑但尚未正式出台的实际,下一步我们一方面将紧盯相关工作进展,同时也会将您的建议积极向省里反映,供省里研究时参考借鉴。另一方面,待省里相关配套文件出台后,我们将及时按省里规定做好贯彻执行,确保把省里新规定新要求执行好落实好。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