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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庆等委员:
你们好!你们提出的关于制订出台《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建议,我们单位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协商,现答复如下:
为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江苏省应急管理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于2019年12月26日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我市按照该办法统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协作配合,提升安全生产执法办案质效。
一、加强部门协作,开展工作会商。南京市委政法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按季度开展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任务落实情况常态化社会形势分析;公安部门开展业务交流,针对“两法衔接”工作中常见问题,派员到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开展业务交流,规范移送程序、完善证据标准,明确专门部门统一受立案管理审查,进行网上登记流转处置,坚持“一案一登记”,确保衔接有序;市法院与检察、公安、司法、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渠道,以司法建议为抓手,不断延伸司法职能,安排刑一庭专门对接《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起草工作,市检察院与公安、消防、应急管理等部门会签行刑衔接工作机制,明确线索移送、提前介入、立案监督等工作流程,推动行刑衔接深化落地。
二、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机制建立。积极汇总采纳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法院、市公安局意见建议,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拟定《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各部门在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办理中的职责分工,公安部门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案件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对于日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线索,明确移送的规则和办理时限,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文件内容,规定公安部门受理时限和退回案件情形,对衔接主体、客体、对象、实体标准、法律责任进行全面统一规定,为相关机关准确移送案件提供法律支持,确保衔接工作有章可循,且更具操作性和执行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应急管理部门的立案监督建议进行审查,通过各部门信息共享、协作沟通机制,实现对行刑衔接案件线索的及时获取,强化对“两法衔接”双向移送的监督。
三、加强协同联动,推进机制落实。在案件办理、信息交流、法治宣传工作推进中加强与各部门的联动,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机制,打通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执法司法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从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捕诉、人民法院审判等各方面完成信息共享,实现对涉嫌犯罪案件的全流程、可视化追溯,畅通信息网络。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和疑难会商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提出解决重要问题的方式和方法。对重大、疑难问题,可提请市委政法委召开联席会议或协调会进行研究会商。检察院强化立案监督,重点审查追诉标准、事故责任认定、责任追究范围等问题,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以及违法立案等问题。
完善行刑衔接机制的最终目的在于让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制裁,让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行政违法避免遭受刑事制裁。下一步,市应急管理局将联合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进一步完善《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时出台正式文件,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两法衔接”工作。一是加强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统一执法尺度,加强行政、公、检、法的业务交流和同堂培训。二是加强工作互动,及时移交涉嫌犯罪的案件,建立内部配合机制和案件跟踪监督机制,切实提高行刑衔接工作的效率和精准度,做到惩罚与过错相适应,有效地避免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的问题。三是强化反向衔接制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不予以处罚的安全生产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移交应急管理部门,形成执法司法合力,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市应急管理局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