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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莉莉等委员:
你们好!你们提出的关于将我市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纳入“见义勇为”表彰奖励范围的建议,我们单位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协商,现答复如下:
一、无法纳入见义勇为表彰奖励范围的依据
经了解,2021年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肯定和鼓励志愿捐献造血干细胞行为的提案》,其中建议“见义勇为基金会可否给予捐献者奖励”。为此,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广泛征求意见、专门研究,最终作出“不予将捐献造血干细胞的行为纳入见义勇为奖励范畴”的意见。收到您们提出的提案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迅速征询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意见建议,答复“将捐献造血干细胞纳入见义勇为认定范畴、给予表彰奖励”无法律依据。具体原因如下:
(一)《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对于见义勇人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见义勇为中表现突出的行为人。见义勇为人员主要有以下构成特征:一是见义勇为行为人必须是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二是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主观目的是为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者少受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救助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三是见义勇为行为人保护和救助的对象在客观上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危险性较大,在实施保护、救助时能够挺身而出,表现突出。
(二)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三)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及献血等行为,更符合《志愿服务条例》相关规定,是一种志愿行为,志愿捐献者在捐献造血干细胞之前,需签订《志愿捐献者登记表》,在成功匹配后,需签订《捐献造血干细胞同意书》,明确捐献义务、内容和注意事项。在实际操作中,捐献造血干细胞成功后,每例捐献由患者方给予一定的误工费补助。志愿捐献造血干细胞具有约定义务,不符合我市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
二、省内相关城市调研情况
提案中提到“省内南通、扬州、泰州、江阴、无锡、宜兴等均已将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纳入当地‘见义勇为’的认定表彰奖励范围”,为此,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分别与南通、扬州、泰州、无锡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江阴、宜兴系无锡代管的县级市)逐一进行电话详询,上述基金会均不予正面回答,表示对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仅给予过一次性补助金,并非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另据了解,苏州太仓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曾于2023年4月将一名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后发现确认工作存在问题,立即召集多部门研判会商,认为该起确认工作无法律依据,目前,已撤销对捐献者的认定。
三、见义勇为人员认定工作情况
提案中提到“目前,国内已有多个城市将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纳入了当地‘见义勇为’表彰奖励范围,省外如安徽宿州市,山东枣庄、东营、淄博、德州、烟台、滨州市以及青岛市的西海岸新区、莱西市,四川宜宾等”。由于全国的见义勇为工作体制不同,确认的标准不一样,有的在政法委,有的在公安机关,且全国无统一的认定标准。经调查了解,上述提及的省、市见义勇为工作均由当地政法委主管,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工作由基金会负责,确认程序简单,也并非行政确认。
江苏省见义勇为工作由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省《条例》第一章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承担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下列职责:(一)确认见义勇为人员;(二)协调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三)协调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我市见义勇为确认工作程序严谨,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接受举荐、申报后,开展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调查材料,通过南京公安见义勇为综合管理平台,报区公安分局政工部门和法制部门审核。经审核后,由区公安分局按照行政确认程序,出具确认或不予确认见义勇为人员决定书,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见义勇为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6月7日、11日、17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分别与市红十字会、市财政局进行了会商研讨。经沟通协商,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不将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纳入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范围。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市公安局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公安局
2024年7月31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