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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萍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建议,我们单位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协商,现答复如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总包负总责”是为了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监管责任、促进分包单位规范管理、保护农民工权益以及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等多方面措施,确保农民工的工资得到及时、足额的支付,从而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规文件明确的总包单位含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从实际效果看,“总包负总责”总体上是积极的,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任务要求。
总包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中承担的具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监督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三是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四是对于因出借资质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也应承担清偿责任。上述规定的制定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为了明确责任主体。通过规定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明确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总包单位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的主导方,应当承担起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因分包单位管理不善或资金链断裂导致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二是为了加强监管责任。总包单位负有监管责任,必须使用实名制管理平台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考勤管理,同时,应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这一规定加强了对农民工作业行为记录以及工资支付流程的监管,确保人工费资金流向的透明和安全。
三是为了促进分包单位规范管理。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促使分包单位更加规范地进行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管理工作。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整个建筑行业的条线管理水平,减少因管理不善导致的工资拖欠问题。
四是为了保护农民工权益。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而施工总承包单位则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这一规定旨在通过强化总、分包单位的责任,间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为分包单位的问题而遭受损失。
五是为了推动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事关农民工切身利益,是推动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我市在建工程项目数在全省范围内仅次于苏州,数量和规模较大,整体上对实名制管理等“四项制度”落实较好,但也存在甲指发包隐蔽性高不易监管等问题。我委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下一步将在政策制定、日常管理中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一是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的文件要求,国有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二是将分包纳入总承包管理,有助于统一协调各方资源,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的有效控制;三是完善建筑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强化大数据统计、分析功能,对逾期未支付人工费的建设单位提前预警;四是加强建筑市场劳务信用体系建设,探索不良行为预警推送机制,对公检法部门定性为恶意讨薪的劳务碰瓷行为,及时提醒施工企业和项目,让用人单位避免踩雷;五是坚持问题导向,全力做好源头预防、矛盾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协调处置欠薪案件,探索建立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同共管,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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