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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创新诉前调解工作机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市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依法履职,以深化推进多元解纷攻坚行动为主线,与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和调解组织密切配合,有效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的强大合力。
一是整合多元解纷资源。聚焦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四调”联动,广泛发动代表委员、专家学者、律师、退休法官等各类解纷力量,共同开展调解工作,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入册特邀调解组织236个、特邀调解员506名。创新代表委员参与涉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设立代表委员联络站、调解工作室13个,2023年以来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350余件。江北新区法院设立“戴茹芳工作室”,聘请行政审判经验丰富的退休老法官担任调解员,成立三年共调处各类行政纠纷2000余件,成功化解1000余件,助力行政争议诉前化解。
二是推进诉非深度衔接提升解纷实效。充分发挥“诉讼与非诉讼对接中心”和“非诉讼服务法院分中心”的功能作用,外部精准对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多元解纷力量,内部纵深推进分流、调解、立案、速裁、快审等不同环节的有机衔接。在全市法院全面推广“非诉调解+速确即判”工作机制,打造一体化、集约化的分调裁审团队,积极开展诉前分流、调解指导、司法确认、速裁快审等工作,探索推行“1个法官+N个调解员+N个审判辅助人员”集约化办案模式,提升调解员纠纷实质性化解能力。
三是做实指导调解工作。通过集中授课、发布指导调解手册、邀请观摩庭审、跟班实训演练等方式,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指导,确保纠纷“分得出去、调解得好、化解得了”。召开全市法院指导调解工作先进经验交流会,会同市司法局评选表扬20名优秀驻院人民调解员,激发调解员的职业尊荣感和工作积极性。江宁区法院会同区司法局定期开展“法律明白人”骨干培训,江开区法院组织社区调解员跟班实训工作被《人民法院报》头版报道。
四是健全完善律师参与调解机制。积极推进律师调解工作,在全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公益律师工作站,积极扩充驻站律师队伍,由司法局统筹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向律师工作站配备一定的律师力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案件调解、法律释明等工作。市法院与市司法局会签《关于进一步开展律师参与特邀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对律师参与调解工作进行规范和细化。建立物业、医疗、保险、知产、金融等专业化类型化调解工作室,吸纳律师参与纠纷调处,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和职业优势,提升纠纷化解成效。
五是积极探索市场化解纷机制。探索构建市场化解纷机制,建邺区法院择优选录3家民非调解组织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开展市场化调解工作;栖霞区法院将全国中小企业调解协会引入区“一站式”平台开展物业纠纷第三方市场化调解;江北新区法院与市律协、综治局、商事调解组织等对接,对适用市场化调解的案件范围、收费标准、运行机制等形成初步共识。
二、存在的问题或困难
一是少数基层法院解纷资源不足。个别基层法院调解资源缺乏,纠纷化解的整体合力效应未充分显现。解纷力量能力参差不齐,有些调解员法律专业知识欠缺,尤其是对于专业化程度高的疑难复杂纠纷化解能力不足。
二是诉前调解规范化程度有待提升。个别法院还存在诉前调解运行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的情况,个别法院由于立案人员配置不足,调解人员年龄较大、经验不足等原因,对于诉前调解案件的收结案、转立案流程不熟悉或缺乏管理,导致部分诉前调解案件未能及时结案,或结案后未能及时转立案,从而延长了从递交材料到正式立案的周期。
三是考核保障机制有待完善。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工资、“一案一补”等激励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涉及行业性、专业性市场化解纷工作缺乏相应配套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一是妥当处理非诉解纷与落实立案登记制的关系。全市法院在立案时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秉持调解自愿原则,诉前调解不成或当事人坚持起诉、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依法及时立案,坚决杜绝“以调代立”,严禁将诉前调解作为人为阻滞收案的“蓄水池”。持续畅通不立案投诉机制,加大对不立案投诉的处置力度,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是进一步加强调解力量配备。强化调解组织建设,推动调解员动态调整,建立调解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综合能力强的解纷队伍。持续深化完善“人民调解+速确即判”机制,着力提升诉前实质解纷效能。
三是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健全完善“1个法官+N个调解员+N个审判辅助人员”调裁复合团队运行机制,推进调解员深度嵌入速裁团队工作,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对于辅助查明案件事实、完成审前准备工作的独特优势。切实推动法官重心前移,变“坐堂问案、后台指导”为“团队作战、阵前指挥”,提升实质化解矛盾纠纷能力。
四是推动落实保障激励机制。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争取经费保障,力争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经费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设立调解专项资金,激发非诉解纷动能,实现经费保障常态化、制度化。
五是深入探索市场化解纷新模式。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支持,持续推动培育市场化解纷机制,推动行业性专业性纠纷实质化解。鼓励律师、民办非企业组织等专业调解主体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从事有偿调解,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积极性。
衷心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真诚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帮助和监督法院工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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