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2024年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市人大代表建议
董云春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推进诉源治理的积极作用,加大人民调解员调解经费力度、助推人民调解工作,促进多元纠纷化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 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等相关工作现状
目前,人民调解工作仍然以财政保障为主。人民调解工作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财政管理体制安排经费,以区级保障为主,市级补助为辅。在市级层面,市级财政通过司法局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同时积极配合市司法、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门,支持司法部门优化化解社会矛盾和调处机制,将公调对接、医调对接的奖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专项补助。在区级层面,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绩效补贴均已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并归口各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使用。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以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心支持下,人民调解的保障力度有所增加,相关制度也日益完善。2019年12月,经南京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市委政法委、市中院、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联合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宁司〔2019〕14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重点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等经费保障力度: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制度,将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各项费用落实到位,规定“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普通矛盾纠纷,每成功调解一件可以按件补贴20元至400元不等;医患、信访、涉校、知识产权、金融消费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补贴标准根据纠纷难易程度,每件可以补贴300元至800元不等;特别重大或群体性纠纷,每件可以补贴1000元”,明确了专家咨询费可以参照相应专职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标准执行。《实施意见》下发后,各区也结合实际制定了区级的实施意见或办法。另外,在公调对接、访调对接等重点领域,都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了相关保障机制。2015年,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并由市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宁政办发〔2015〕88号),明确公调对接工作基本经费和绩效考核经费要列入各区年度财政预算,并归口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确保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经费保障到位。2017年,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访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司〔2017〕153号),明确了访调对接工作基本经费和绩效奖励经费列入各区年度财政预算,并归口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市财政根据玄武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市级访调对接工作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助,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及人民调解联系站的办公场所和后勤保障由对应的信访部门负责。根据市财政统计,三年来统筹投入调解工作经费年均2100万元。
但是,人民调解员的整体待遇水平仍然偏低。我市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共8557人,每年调处纠纷超过17万件,目前的经费保障水平与现有的调解工作量是不相称的。在8500多名调解员中,2598人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其余5959人为兼职调解员,不领取调解员工资,大多数也不领取案件补贴),绝大部分区的专职调解员扣除“五险一金”外基本工资约2100元,极个别经济条件较好的区也只能维持在3000元左右;除市医调委、市金调委等少数的市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普通案件补贴较低,每个案件一般只有10-20元,且部分区调解员的案件补贴长时间无法落实。2023年以来,受整体环境影响,各部门工作预算无差别压降20%以上。面对中央、地方党委政府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和社会各界的新期待以及后疫情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复杂多发的新要求,人民调解经费不增反降,前景令人担忧。
- 建议办理情况
在办理过程中,我们对各区人民调解组织的财政保障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摸底,并与基层人民调解员座谈交流,听取他们意见和建议。针对建议中提出调解员案件补贴少等实际问题,我们多次与市财政局沟通,结合现有文件制度,研究如何通过多种方式加大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力度。市财政局也表示,虽然当前面临的形势比较严峻,但是将坚持聚焦民生、应保尽保,努力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落实到位。针对拓宽保障渠道的建议,我们也积极和市工商联沟通,研究如何进一步推动商会调解和商事调解发展,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调解。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具体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来加大人民调解保障力度,助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新发展。
一是落实财政经费保障,夯实基础。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在“过紧日子”的大环境下,尽量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压降幅度适当减少,夯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会同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南京市公调对接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办法》(宁司通〔2024〕9号),对绩效考核奖励的审核和发放等进行规范和细化。同时,积极争取省级转移支付项目适当向基层司法所倾斜,加强街镇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结合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探索将街镇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员纳入协理员队伍规范管理,提高人员素质。
二是鼓励多元力量参与,充实力量。在调解组织建设方面,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保障”的工作原则,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发起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如人民银行牵头设立的南京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设立的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同时,指导有需求的企业设立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如雨花台区货运行业人民调解工作站(运满满)、江宁区的菜鸟网络空港园区调委会等。在调解员队伍建设方面,鼓励退休老干部、老专家发挥余热,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启动人民调解后备力量库建设,协调法院、检察院、公安、卫健等相关部门,将具有调解工作意愿的退休机关干部登记建档,供全市各类人民调解组织使用。
三是推动其他调解方式发展。在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的基础上,推动其他调解力量发展壮大,建立完善多元解纷体系。做实行政调解,落实行政调解事项清单制度,督促职能部门履职尽责。会同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和医保局,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与人民调解工作对接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探索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相关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参与《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立法修改工作,积极推动通过地方立法建立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会同市工商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南京市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引导商会充分认识调解在服务会员方面的积极作用,拨付经费支持商会调解。鼓励商会积极探索调解的市场化发展,通过向受益企业收取调解费用的方式,推动商会调解良性发展。主动对接国际商事调解新需求,成立了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蓝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宁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等,参与跨境民商事调解。
- 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相关部门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知不到位,虽然希望调解工作可以解决问题,但是经费、人员、场所等保障不到位。 二是律师、民非组织有偿参与调解缺乏政策依据法律政策的依据不足。
四、下一步建议
一是推动国家层面尽快建立统一的调解制度,把现在分散的各种调解统一起来,明确不同类型调解的定义、调解的受理范围、管辖原则、调解组织的设立、调解的程序、调解员的选任管理、调解协议的效力等内容。
二是对传统人民调解和专业性行业性调解进行区分。去年来,全国调解工作会议已经将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与人民调解并列,作为四种主要调解方式的一种。通过区分,使人民调解回归本源,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充分发挥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自治性作用。
三是保证基本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的财政经费主要用于:村(社区)、街镇和区三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公调对接、交调对接、诉调对接等矛盾比较集中的环节,医患纠纷、物业纠纷等涉及民生的领域。建议至少从省级层面,将人民调解经费的保障力度纳入平安建设等考核体系中,明确保障金额,夯实人民调解基层基础。
四是建议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发挥律师队伍在调解工作中的优势,稳步推进调解的市场化发展。近年来,省内外很多地区都在积极推动律师调解、商事调解,探索通过调解市场化的方式解决社会力量参与调解的经费保障问题,推动调解的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如宁波市的“慈溪市律谐商事调解中心”,由22家律师事务所共同发起设立,是经慈溪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由慈溪市司法局业务主管。中心有在册调解员85名,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按照法院诉讼费用40%的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收取的调解费用主要用于支付中心的房租费用和2名行政人员的工资,调解员按每件100-1000的标准领取案件补贴。中心2021年8月注册成立,去年以来已经成功实现了收支平衡。此外,由杭州市律师协会发起成立的“杭州律谐调解中心”,同样是通过走市场化、专业化道路,实现从律谐输血到自循环造血的转变,实现了良性循环发展。建议我市加快探索的步伐,将调解市场化工作作为诉源治理的重要内容,由市委政法委牵头,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共同参与,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培育引导,助推调解事业新发展。
南京市司法局
2024年07月30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