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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67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推进天然气大用户采用“直购+代输”模式供气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4-09-29 00:00 来源: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彭安铮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天然气大用户采用“直购+代输”模式供气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天然气价格

    我国的能源禀赋是富煤、贫油、少气,天然气对外依存度高,长期以来天然气供需面临着紧平衡、硬缺口的严峻形势。加之我市缺乏地缘优势,地质条件未分布天然气资源,自然条件不具备发展沿海航运,天然气自主供给能力不足,气源主要来自于外部采购,因此非居民用气价格与气源采购价格、配气价格联动,季节性和峰谷差异明显。

    (一)非居民用气价格较高的原因分析

    一是受居民用气优先政策影响。根据《天 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21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发改价格发〔2023989号)等规定,天然气利用分为四个类别(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允许类),其中,居民用气属于优先类(价格低的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用气),工业领域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项目属于允许类。近年来,我市上游居民用气量指标缺口较大,特别是冬春采暖季供用气缺口量更大,中石油、省天然气公司的管道天然气居民气量指标不能完全满足实际居民用气量,需要以低价非居民气源弥补,导致非居民用气缺口量需要从市场采购高价气源,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城镇燃气购气成本。我市现有7家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5家缺口量占比达到或超过28%。以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为例,2023年居民供气量14960万立方米,上游管道气居民气量指标缺口量4531万立方米,缺口量超过30%;而非居民用气实际采购均价约3.65 /立方米,因低价气源指标不足导致非居民用气采购成本全年平均提高约0.27 /立方米。二是受天气因素影响。受供销结构、地理位置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不同区域板块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在气源采购成本和售气结构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为保障冬季居民用气供应,部分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液化天然气(LNG)储配站应急保供储气量较大,冬季气源采购成本往往高达夏季的3倍以上。受天气、运输等不可控因素影响,如果冬季库存消耗量未达预期,则需要在非冬季进行消耗,抬高冬季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二)关于彭代表提出的非居民气用户重复承担居民用气价格补贴的疑问

    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构成机制为气源价格+配气价格模式,不存在非居民气用户承担居民用气价格补贴问题。其中,气源价格分别按照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各自气源实际采购价格进行测算。例如,居民用气由三种气源构成的,气源价格按照三种气源的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居民气源价格上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未能疏导到位的,购气成本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承担。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居民用气价格行为

    20138月以来,我市多措并举,强化价格监管,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一是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执行价格联动机制,与气源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联动,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最高上浮10%,下浮不限我市7家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每月气价不同(具体以企业公布为准)2023年每月实际销售价格在3.896.14/立方米之间,20241月至8月在3.69515.7658/立方米之间(今年气价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二是市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降低部分工业用户配气价格上浮幅度,明确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供气区域内用气量排名前五的工业用户,配气价格上浮幅度由最高上浮10%降低为5%(即优惠0.04/立方米)。同时,进一步完善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公示制度,要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定价机制和规则形成每月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向社会公示,并适时开展督查,对不合理疏导高价气源行为及时进行指导,如对于LNG储配站的储备气源,指导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按照采购成本冬进冬出,夏进夏出的原则,进行合理疏导。三是带队走访上游气源供应企业,积极争取增量气源。市发改委分管领导带队,南京港华、南京华润、南京中燃等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参加,分别走访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江苏省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为我市积极争取气源指标。

    二、关于直购+代输模式的可行性

    一是天然气利用涉及城镇燃气、工业燃料、燃气发电、交通运输等多个行业领域,其中,工业、发电、分布式能源等天然气直供项目较为常见,比如我市也有金陵石化、扬子巴斯夫、协鑫电厂等天然气直供项目,但城镇燃气行业领域原则上不鼓励直供、点供项目(按照我市城镇燃气相关规划,在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优先使用管输供气,工业企业自建自用燃气设施涉及厂区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隐患排查整治,现阶段暂未纳入到规划布局中)。二是2000年国家推行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引入社会投资和竞争机制以来,我市管道燃气开始施行特许经营制度,上位法规依据充分,部门监管职责明晰,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全链条管理工作机制。而直购+代输模式目前仅在国务院、省政府以及相关能源主管部门文件中提及,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相关法规和细则释义。针对公权力的行使和行政机关的要求,法无授权不可为,由于缺乏上位法规依据,各地在全面推广实施方面存在困难,我市现阶段暂无法出台相关政策举措和文件。三是如非居民用户有明确的需求和意向,可与当地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提前联系,在合法合规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自主商谈选择资源方并明确供气路径、形式、管道代输价格、阶梯气价优惠等重要事项,请注意相关法规和条件,有效规避风险。

    此外,针对彭代表反映的两个气价具体问题,我们了解到以下情况:一是我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供气区域内用气量排名前五的工业用户,配气价格上浮幅度由最高上浮10%降低为5%(即优惠0.04/立方米),本通知自202391日起执行。此前,燃气企业一般按自然年进行结算,用户先交后返(如202391日至20231231日的优惠金额,已在20241月气费结算单中有所体现;2024年优惠金额,原计划在20251月气费结算单中抵扣)。本次经协调,以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为例,今年1月至9月优惠金额将抓紧结算并在10月气费结算单中一次性抵扣,相关工业用户可以直观感受到气价优惠,今年10月至12月优惠金额将在次月抵扣,后续该政策是否执行以及如何执行将视实际情况有所调整。二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用户、让用户满意,供用气双方可以自主商谈阶梯气价优惠并签订补充协议。经了解,此前与南京中燃达成共识的工业用户阶梯气价优惠,结合实际情况,将在今年10月陆续落实。

    十分感谢代表们对我市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诚挚地希望您能继续关注城建事业,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