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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芸芸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推荐电动车购买强制性保险”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电动车强制性保险参保情况
(一)电动车的概念与分类
目前俗称的“电动车”,按标准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根据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标准》和GB/T 5359.1-201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5km/h;电动轻便摩托车是指由电力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电动摩托车是指由电力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
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的主要区别在于,电动自行车应具备脚踏骑行功能,整车质量应不大于55kg,最高设计时速不得超过25km/h等。
(二)快递外卖使用电动车现状及监管情况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指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标准》)出台前,为区分外卖和快递,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针对两轮电动自行车制定了两种车牌,车牌“苏A-W*****”用于外卖两轮电动自行车,车牌“苏A-K*****”用于快递两轮电动自行车,牌照由市公安交管局车管所审核发放。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出台后,由于我市邮政快递行业用于投递作业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多数不符合新国标要求,且新国标两轮电动自行车无法满足快递员投递作业需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淘汰不符合非机动车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的工作要求,自2019年以来,市邮政管理局逐步推进统一更换为邮政快递专用国标电动三轮摩托车(以下简称快递电动三轮车)。目前,我市快递电动三轮车统一编号为:宁K-******,由南京市快递协会审核发放并向市公安交管局备案,违章处理由市公安交管局负责。
为强化交通安全管理效能,实现快递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闭环式管理模式,市邮政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多次沟通协调,将快递电动三轮车车辆大数据与交管部门“警务通”系统对接,实现快递电动三轮车数据共享,满足路面交警对车辆信息进行查验比对需求。2021年6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南京市邮政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明确了驾驶符合“六统一”标准的快递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时,所有交通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非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按照非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提供了《关于南京市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执法指引》,明确了《城区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禁区规定》。
(三)我市各类电动车保险购买情况
1.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当前主要是居民和部分快递、外卖骑手使用,属于非机动车,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管理规定,无强制购买保险的要求,电动自行车购买保险均为使用人的自愿行为。
2.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3.快递电动三轮车。2019年9月26日,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南京市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三部门制定了联席会议工作制度,明确正式上路的快递电动三轮车必须做到“六统一”,即统一车辆标准、统一外观标识、统一编号管理、统一购买保险、统一安全培训、统一平台管理。其中统一购买保险,即要求企业需为每辆车投保100万元的三责险、5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4600元盗抢险。
二、我市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保险推广的难点和堵点
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电动自行车购买保险的相关规定,均为鼓励性条款。如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引导邮政、快递、外卖等配送单位为配送非机动车、配送人员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鼓励非机动车所有人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以及驾驶人、乘车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鼓励非机动车销售者赠送相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合非机动车责任分担的保险产品”;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盗抢险等保险”。
受上位法限制,当前在南京市强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缺少法律支撑,与相关规定相悖,不具有可行性。
三、电动车强制性保险推广工作打算
(一)快递电动三轮车。目前,全市符合“六统一”要求上路的快递电动三轮车约8422辆。近期,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满足人民群众寄递需求,保障我市邮政快递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邮政管理局、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管理的通知》,市邮政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拟出台《关于规范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管理的通知》,其中拟明确规定“要结合行业实际购买车辆保险”。
(二)电动自行车。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公安交管局计划在生产销售、路面通行执法等环节加大宣传力度,让市民群众充分认识到购买保险对于保障骑行安全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动电动自行车车主购买车辆保险。同时,在省市层面相关电动自行车法律法规修订过程中,积极提出电动自行车购置保险的意见建议,努力推动购置保险从“鼓励性”条款变为“强制性”条款,为保险购买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再次感谢您对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关注,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南京市场监管局
2024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