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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降低2019年产业结构调整目录菜籽油生产日处理下限要求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产业是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的重要举措,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产业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修订形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24年本)》),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19年本)》)同时废止。
一、国家关于菜籽油生产相关政策要求
(一)具体规定
《目录(2024年本)》第一类鼓励类第十九项轻工第22条明确,菜籽油生产线:采用膨化、负压蒸发、热能自平衡利用、低消耗蒸汽真空系统等技术,油菜籽主产区日处理油菜籽400吨及以上、吨料溶剂消耗1.5公斤以下(其中西部地区日处理油菜籽200吨及以上、吨料溶剂消耗2公斤以下)。
第二类限制类第十二项轻工第22条明确:东、中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200吨及以下,花生100吨及以下的油料加工项目;西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花生等油料100吨及以下的加工项目。
经与《目录(2019年本)》对比,两版关于菜籽油的规定表述一致,表明国家关于该行业的发展政策具有连续性、稳定性。
(二)相关要求
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关键技术创新,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有利于产业跨区域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有利于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和服务业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技术、装备和产品。对改造后能效达到最新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标杆水平的项目,参照鼓励类管理。鼓励类目录聚焦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关键领域,重点鼓励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发挥、需要政府发挥引导作用、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事项;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发挥、对国计民生影响不大、对行业发展作用有限、发展水平不再先进的事项,不再列入鼓励类。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对鼓励类投资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安全生产,不利于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能效未达到最新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标杆水平的新建项目,参照限制类管理。限制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主要从安全、环保、能耗、水耗、质量等方面设置限制条件,对已经不再产能过剩、市场能够有效调节、放开限制后没有安全环保等隐患、已有明确监管措施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不再列入限制类。
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二、我市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涉及产业政策的,应当预先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目录(2024年本)》规定,东、中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200吨及以下的油料加工新建项目属于限制类,禁止投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
三、下一步建议
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是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不断引领产业向中高端跃升;扎实推进农业现代化,巩固和提高粮食、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依法依规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议高淳区菜籽油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按照《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要求,通过吸收、合并、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形成1—2家行业龙头企业,或在现有产能基础上进行改造升级提升技术水平,带动产业链发展壮大。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07月29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