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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云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提供集体户口户籍卡户口簿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宁公规【2017】2号)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后,属家庭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口,当事人确有需要的,可以为其制发含首页和本人内页的居民户口簿”;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常住人口登记表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人如实申报,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申报签字确认无误,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居民户口簿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均为公安机关制发的有效证件文书。
2016年10月,根据省公安厅部署要求,我局正式启用装订式新版户口簿(含8张不可拆分的首页和内页),且需整本打印。一般情况下,考虑到节约行政成本,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综合大厅窗口为在集体户登记户口的人员,直接制发常住人口登记表(一张制式法律文书)。同时,可以根据当事人需要,为其单独制发居民户口簿(含首页和个人内页,其余6张为空白内页)。2023年11月,针对部分群众反映办理人才落户后使用居民户口簿的实际需求,我局政务服务管理支队会同人口管理支队、建邺公安分局研究出台相关便民服务举措,并下发《关于明确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综合大厅窗口制发居民户口簿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综合大厅窗口在办理人才落户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及群众意愿制发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户口簿;对于已在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集体户落户的人员,需要换领或补领居民户口簿的,可以前往建邺公安分局沙洲派出所办理。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强化户政业务培训指导,督促窗口工作人员规范执行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优化提升窗口服务水平。
最后,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南京市公安局
202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