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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兵代表:
我局对您提出的“规范招标主体行为,避免‘超低价中标’不良现象”的建议高度重视,现结合小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改革情况向您报告如下:
一、改革背景
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4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由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监管;未达到400万元公开招标限额、依法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小型建设、装修、修缮等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由财政部门监管。南京市现有建筑企业6000余家、装饰装修企业1000余家,市场竞争激烈,工程设计、造价、施工、建材、检测等环节技术专业性强,采购需求复杂,国内缺少统一管理标准规范,涉及小型工程采购的投诉举报时常发生,是政府采购监管的难点和薄弱环节之一。改革前的主要风险问题表现在:
一是信息公开透明度和竞争充分程度不足。个别小型工程采购项目在信息公开时间和采购文件获取方式上存在人为限制竞争的情况,少数单位利用“定点采购”制度漏洞指定特定供应商承接项目,部分中小企业反映难以接到订单,存在“优亲厚友”“暗箱操作”的风险。
二是评审因素设置不规范、不科学、不合理。部分采购人忽视采购成本和资金绩效,在评审因素中对价格分权重设置过低,对“施工组织方案”等主观分设置过高,放大了现场评审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形成评审效率低、评分随意性大、成交价格虚高问题。
三是采购竞争环节的供应商报价缺乏可比性。个别采购人对工程项目需求调查不充分,过度依赖供应商自行设计、选择建材、完成施工,由于不同供应商之间的设计水平、施工组织水平、工艺标准和建筑材料档次差异较大,导致市场竞争缺乏公允基准。
四是存在个别供应商先低价中标再想方设法提高造价的情况。或供应商故意延误工期、提出不合理加价条件、向采购人施加压力;或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承诺、随意提高工程结算价,既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也对建筑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二、改革举措
2022年下半年开始,为加强小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市财政局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关切,系统思维聚焦监管痛点、难点问题,通过持续调研跟踪,向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采购各方当事人充分征求意见,先后于2022年底和2023年8月,出台《关于规范和加强小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细化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的通知》,按照“需求明确、透明高效、履约规范、确保质量”的原则,围绕供需双方关注焦点,逐项细化规范,增强采购透明度,将预算金额60万元至400万元的工程项目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取消工程定点采购供应商名单制度,实行“一项目一采购”;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规定价格分权重不低于70%,合理设置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资格条件和客观评审因素,不再设置普遍抄袭、严重影响评审客观性和评审效率的“施工组织方案”等主观分值。其中,对您关注的“防范恶意低价中标”关键环节,专门建立了一系列规定举措,争取堵住制度漏洞:
一是将工程设计、工程材料与施工组织分开计价、分环节实施,增强报价的可比性和科学性。要求采购人以施工图设计为基础,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详尽、完善的工程量清单,明确技术标准,统一供应商报价的基础。赋予采购人工程建材、装饰材料等主材的推荐权,增强把握工程质量和预期效果的主动性、供应商单独针对施工组织环节进行“包清工”式报价,使不同供应商可以在公平、一致的基准水平上进行报价竞争。
二是多措并举,防范供应商不理性报价、恶意压价和成交后悔价放弃成交。要求采购人公平组织供应商实地踏勘,并在采购文件中突出强调违约风险提示,防止供应商因不了解工程现场情况非理性报价。切实增强供应商报价的严肃性,对中标成交后放弃签订合同的供应商依法追究违约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强化采购人代表和现场评审对把握报价合理性的主动权,建立对价格构成合理性的说明、认定和否决机制,促使供应商理性报价。
三是完善以工程质量为目标的采购全流程管理机制。采购前,完善合同条款,细化施工期限和进度要求、履约验收方案、质保条款和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可聘请监理加强对材料采购、现场管理、技术工艺、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等方面的跟踪监督,并对现场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随机抽查,杜绝非法转包和分包。工程完工后,按照合同明确的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强化履约验收,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
四是堵住擅自变更设计施工方案、增加工程价款的漏洞。明确规定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决算均不得突破初步设计概算,即使因特殊客观原因调整工程量,也应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单一来源”采购程序规范实施,所有补充合同全部公开,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五是依法加强行政监管和违法惩戒。对供应商成交后拒签合同、违法转包分包,不按照承诺的品牌、型号、规格供货,不按照承诺的施工方案或质量施工,擅自改变工程量要求采购单位增加款项等违法行为,除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一经查实,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等规定给予罚款、暂停一至三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对涉及采购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问题线索,移送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改革阶段性成效
通过持续性、系统性的制度建设与改革,基本消除了“优亲厚友”“利益输送”和“串标围标”的制度土壤,有效打破了个别采购单位“花钱买省心”的错误观念,全市小型工程采购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公开公平竞争更加充分,不但为更多的中小企业创造了更公平的竞争机会,也挤出了工程造价原有的“水分”。改革实施一年半以来,全市小型工程采购成交价比预算价平均节约率达到28%,比改革前高出19个百分点,其中,浦口区节约率达到37%,比改革前高出18个百分点。在今后的预算执行过程中,我们将继续关注小型工程采购改革推进落实情况,加强项目跟踪调研,并结合具体案例进一步优化改革举措。
感谢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京市财政局
2024年7月8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