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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卫民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南京都市圈城市群立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好!您在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推进南京都市圈城市群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对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完善协同立法机制,推进都市圈高质量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您的建议十分重视,交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具体承办。对此,法工委及时启动该建议办理有关工作,结合建议内容,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研究。
我们赞同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应当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积极推动南京都市圈城市群立法,建立协同机制和制度规范。您立足南京都市圈发展现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提出要充分发挥南京市人大在协同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在开展专题调研的基础上进行立项、起草、审议都市圈城市群地方立法,并建立协商机制,统筹协调立法重大事项,共同协商解决行政区域内的具体问题,对推动地方协同立法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参考。
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及二十大报告中先后多次提及区域协调发展,并将区域协调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南京属于长三角特大城市和南京都市圈中心城市,市人大常委会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发挥立法的引领保障作用,推动国家战略和区域战略落地。早在2019年南京市人大牵头都市圈各市人大建立协商合作机制,签订协议,明确建立常委会主任协商联席会议机制以及秘书长年度协商沟通机制,强调要加强立法协同,协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共同组织课题研究和共享人大工作经验等内容,并督促南京都市圈建设办公室等部门将都市圈协同立法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实施《落实〈关于深化南京都市圈城市人大常委会协商合作机制 助力区域协调高质量发展的行动计划〉分工方案》《关于支持和保障南京都市圈共建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合作示范区的决定》等配套措施,共同推进南京都市圈一体化建设。
按照常委会要求,法工委2021年破题开展区域协同立法,针对宁句线轨道,牵头镇江市共同制定出台全国首部专门规范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管理的法规性决定,破解了轨道交通一体化过程中的共性难题,为今后推进都市圈同城化发展提供样本。2022年围绕长江江豚保护继续开展协同立法,会同上游的马鞍山、下游的镇江两市开展立法联动,将区域协同保护长江水生生物濒危物种的立法实践作为推动南京都市圈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这是全国首例针对单一物种的流域性区域协同保护立法。上述两部法规的制定,均由南京市人大牵头,提出基础条款、主导立法进程,较好发挥了都市圈中心的引领示范作用。此外,在制定电梯安全条例等过程中开展了立法的工作协同,并在《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南京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多部立法中,也有加强南京都市圈交流合作、协同发展、共享共用的相关表述。
在国家立法层面,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新增了关于地方协同立法的规定,不仅消解了长期以来区域协同立法实践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而饱受的合法性质疑,更将区域协同立法作为新时期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式加以明确,为区域协同立法实践奠定了规范准据。2023年,为深入推动区域协同立法发展,贯彻落实上位法修改精神,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在第七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可以与南京都市圈、长三角区域等相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应当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聚焦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以及地方性法规起草、论证、宣传、实施、修改清理等方面加强沟通协作。”从而在上位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地方协同立法相关制度,为南京都市圈开展协同立法提供了制度依据。
市十七届人大履职以来,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围绕城市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在编制2023—2027年立法规划时将以法治护航区域协同发展作为重点任务之一加以谋划,按照具有“事项一致性、逻辑共通性、地域相连性”的标准考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方面的立法项目,纳入包括石臼湖保护、轨道交通、公共客运管理等项目。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按照立法规划序时安排,积极开展轨道交通条例协同立法相关工作,研究落实市域轨道交通协同管理规范等问题,切实推动南京都市圈轨道交通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奋力争当中国式现代化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引领者的省会担当。同时还将在其他项目的起草调研中有意识地关注、完善跨区域协调发展的相关内容,力求通过高质量的协同立法,切实整合制度效能、优化资源配置,助推协调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人大立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南京市人大办公厅
2024年07月29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