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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72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优化司法服务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4-07-25 00:00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毛良喜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司法服务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近年来,南京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对标中央和省市委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依法履职攻难点、强弱项、补短板,强服务增便利,在优化营商环境中激活高质量发展动能,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南京新实践。

    第一,关于选择性启动诉前调解程序的建议。一是优化立案服务。南京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立案需求,畅通现场立案、自助立案、网上立案、邮寄立案、跨域立案服务等立体化诉讼渠道,扎实推进二审网上立案试点工作,简化立案流程,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的立案服务。二是强化诉调对接。积极推动建立由党委政府主导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建设,推动各基层法院组建专门的调解速裁团队与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对接,健全完善“1个法官+N个调解员+N个审判辅助人员的运行机制,实现分流、调解、速裁、快审有机衔接,形成集约化、一体化调处模式。2023年,全市法院新收诉前调解案件213605件,同比增长29.74%;诉前调解成功案件77681件,同比增长55.8%,诉前调解成功率37.27%;申请司法确认案件6562件,同比增长55.76%,诉前调解、速裁快审工作的实质化解纷成效凸显。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持续加强立案登记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把保护当事人诉权放在首位,全面畅通 网上+现场立案通道。加强诉前调解与立案程序衔接,在立案时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同时秉持调解自愿原则,进一步规范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对于诉前调解不成或当事人坚持起诉、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依法及时立案,坚决杜绝以调代立,严禁将诉前调解作为人为阻滞收案的蓄水池持续畅通不立案投诉机制,加大对不立案投诉的处置力度,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关于开放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的建议。强化诉前保全,立案时即主动向当事人释明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引导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充分发挥总对总”“点对点平台互补和执行委托平台作用,及时办理保全案件,尤其持续扩大财产保全点对点查控范围,将外地委托不动产查控全部纳入网上办理,实现过户手续线上传送,效率进一步提升,全市法院累计完成不动产查封、解封及过户事项15600余件次。2021年以来,办理诉前保全4601件,保全到位金额33.87亿元。需要说明的是:财产保全程序不同于强制执行程序。查控系统是为解决执行案件中查找财产的难题而建立的查找、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信息化、网络化系统。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依据已经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用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符合强制执行本意。而财产保全是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争议状态(诉讼结果尚不确定),对被保全人实施单方财产限制处分行为。基于申请保全人和被保全人利益的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查控系统在财产保全中的运用,设置了明确的条件。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以,申请保全人在财产保全中申请使用查控系统,需要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具体的财产线索,财产保全中使用查控系统是有条件的限制性使用。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优化保全效能,加大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力度,完善立审执裁破一体化执源治理格局。完善诉讼保全制度,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依法加大依职权保全力度,协调立案、审判部门主动引导诉前、诉中保全。判后督促履行,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力求小标的调解案件当场履行完毕,避免空调白判。进一步扩大网络查控范围,加快股权和理财产品线上查控平台的研发和建设进度。制定破解查人找物扣车难系统性方案,开展财产穿透式审查,拓展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接领域的广度和深度,探索与金融机构建立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变动情况线上追溯查询系统,深化保函在财产保全、执行等领域的应用。

    第三,关于开放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建议。一是加大强制措施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与市公安局建立常态化线下查人、控车临控对接和执行110”值班工作机制,累计向公安机关发起布控2928人次,接收公安反馈布控信息1097人次,当场抓捕失信被执行人276人;通过执行110”举报电话成功拘传、拘留被执行人284人。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加强执法协作,大力推动打击拒执犯罪活动,今年以来累计移送拒执犯罪线索150人次,公安机关立案36件。针对代表提出的对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仅给予限制高消费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者在适用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和退出机制上不同,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常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法律规定的: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种情形时,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二是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与市信用办、市信息中心进行对接,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持续完善社会信用系统,截至目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达53家,信息平台已实现68个市级部门、11个公共服务单位以及452个区级部门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失信惩戒系统内嵌各联合惩戒单位系统,23个市级部门278项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惩戒,累计对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实施准入评优惩戒1951件次。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严格适用惩戒决定书或限制消费令的条件和程序,对于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范围和条件的被执行人,应纳尽纳,规范纳入,规范适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联合公安、检察机关推进全市集中打击拒执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开展失信惩戒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确保当事人兑现胜诉权益。依托基层综治中心,完善网格员协助送达、查找当事人、协查财产线索,督促履行等工作机制。加强与都市圈相关法院协作,细化实施方案,推动都市圈信用惩戒互认、信用修复互助模式落地落细。

    衷心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真诚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帮助和监督法院工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