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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11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建立针对我市停工建筑工地展开安全巡查巡检机制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4-07-29 00:00 来源: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顾磊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建立针对我市停工建筑工地展开安全巡查巡检机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停工工地安全管控措施

    我委高度重视停工工地安全风险隐患,目前主要采取了以下几方面安全管控措施:

    (一)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条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据此,我委统一明确要求,工地停工后,施工单位未退出施工现场的,工地现场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退出施工现场的,同步将其所有的施工机械设备、临时设施、脚手架等拆除、退场,工地现场安全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要设置或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

    (二)分析研判安全风险隐患。我委要求工程监督机构对停工工地保持重点关注,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状态,结合停工时长变化,紧盯深基坑、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和大型设备,定期分析研判工地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明确安全风险管控重点,评估工地总体安全风险程度,有针对性地督促落实工地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三)强化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治。工程监督机构每季度对停工工地进行一次检查,指导督促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切实做好工地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一是加强工地封闭管理,保持施工围挡连续完整,严格门卫查验,防止闲杂无关人员进入工地造成安全事故。二是定期排查现场安全隐患,重点排查深基坑、模板支撑、脚手架、起重机械、建筑外墙等是否处于安全稳定状态,深基坑工程要委托监测单位持续开展基坑监测,塔吊等起重机械每年要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三是及时处置排查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该加固的加固,该拆除的拆除,对可能出现险情的,果断采取消险措施。例如,紧邻元通地铁站的原苏宁地块基坑开挖后长期停工,为消除基坑变形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对基坑进行回填处理;又如,爱达花园社区剩余地块工程塔吊多年未用,为消除其安全隐患,予以拆除处理。

    二、停工工地安全巡查巡检机制

    您在建议中提出,针对停工工地建立安全巡查巡检机制,基于项目建设投资额设置项目停工安全生产风险处置资金,由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在项目开工前预缴,当工地停工超过一定期限时动用该处置资金进行定期巡检或予以拆除恢复。我委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会同相关部门深入研究设置安全生产风险处置资金的法律法规依据,与现行相关工程措施费用做好衔接匹配,探索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应用范围向工地停工阶段安全管理工作拓展。

    (二)以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契机,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和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的安全风险管控作用,在工地停工期间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工地现场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等事故预防服务。

    (三)各级建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对停工工地开展专项巡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设部门督促落实整改的同时,同步反馈至属地街道(镇),积极发挥属地安全管理作用,强化条块结合、协同监管。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诚挚地希望您能继续关注城建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