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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玉梅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改善大龄人员就业困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大龄就业人员的关心关注,您提出的加强职业培训与教育、提供就业援助等七条建议,针对性和实用性强,对我们做好大龄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帮扶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近年来,我市积极落实国家和省稳就业工作部署,对大龄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就业援助,完善落实各项帮扶举措,促进大龄人员就业创业。
一、将大龄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我市严格落实《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将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认真执行就业服务常住地登记制度,自2020年7月1日起凡符合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条件的外省市户籍劳动者可在本市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公开办事指南,明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基本要素,依托江苏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通过人社部门网站、手机APP或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全面推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不见面”办理,提高办理时效。
二、落实就业援助政策与服务
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我市各类单位凡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300元/人/月,社保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3年(对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 给予补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超出最低缴费基数的金额再按照1/2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延长1年社会保险补贴。
落实精细化援助服务。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定期开展上门走访或电话调查,及时了解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及培训愿望,加强就业援助扶持政策宣传解读,提供职业指导、推荐就业、职业培训等针对性就业援助服务,突出就业援助政策保障就业兜底功能,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三、提供创新创业扶持
提供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实现首次创业并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按规定给予一次性4000元的创业成功奖励;带动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最高2万元);可申请个人最高30万元、合伙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三年,还本付息后按规定给予贴息;从事个体经营的,并持有《就业创业证》的人员,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简化审批流程。贯彻落实《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对条例中规定的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按照经营者的实际需求,严格依申请办理营业执照,降低创业门槛,为大龄人员创业提供便利条件。加强登记注册政策宣传,制作个体工商户、公司等经营主体网办操作视频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演示视频,依托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便民服务中心等平台,供办事企业群众查看、学习。
开展创业培训。将大龄失业人员纳入重点就业群体培训对象,落实补贴性创业培训政策。打造集“创业培训+创业大讲坛活动”的创业培育、帮扶和实践体系,增强重点就业群体的创业意识和能力,针对包括大龄失业人员等在内的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的群体,分层分类开展创业培训。对接当下产业热点,持续开展创业大讲坛活动,组建创业宣讲团,就财税法务、投资融资、企业管理等提供专业指导,为有创业意愿的大龄人员解读创业政策、普及创业知识、拓展创业理念。
四、强化权益保障和心理健康支持
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切实维护大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线上线下融合畅通维权渠道,在“我的南京”APP、市人社局官网设立“阳光护薪”欠薪线索反映栏目,在微信公众号、新媒体广泛宣传,全方位接收大龄就业人员的投诉,并及时妥善处置,有效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点检查劳动报酬支付情况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落实整改,保障大龄就业人员的各项劳动保障权益。持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黑中介”、虚假招聘、就业歧视等违法行为,以维护公平规范有序的就业环境,保护大龄就业人员公平就业的权利。
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增强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的意识,从源头上遏制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发生,针对用工单位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高用工单位遵纪守法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用工氛围。
加强心理健康支持。积极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设心理门诊,12个区均组建心理援助热线工作小组,69家基层社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心理咨询室,建成社会工作室(心理咨询室)1024个,为辖区居民及大龄人员就业过程中提供心理健康科普、心理咨询和情绪疏导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宣教“六进”(进机关、进企业、进单位、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活动,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科普心理健康知识,营造全社会尊重包容、友好帮扶精神心理需求人员的良好氛围,在大龄人员就业过程中遇到挫折和困难时,帮助他们缓解压力、增强信心和适应能力。
衷心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我们将充分吸纳,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大龄人员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为大龄人员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07月25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