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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珺轶等委员:
你们好!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民营医疗服务建设,提升全民健康服务参与度的建议,我们单位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协商,现答复如下:
一、鼓励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一)着眼顶层设计,强化政策牵引
2015年、2018年我市先后出台了《深化综合医改试点市建设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宁政办发〔2015〕 121 号)《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宁政办发〔2018〕 87号)等文件,从规划布局、设置准入、合作办医、财政奖补、税费减免等各方面对社会办医给予政策支持。
(二)统一规划发展,实施同等待遇
将优先发展社会办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市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写入全市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全市新增医疗机构规划指标优先安排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十四五”期间,全市已新设置二级医院15家,其中11家为社会办医;另有8家社会办二级医院正在设置公示中。同时在职称晋升、重点专科建设等方面,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实施同等待遇,2022年全市共有79家社会办医疗机构207名卫生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评审,132人通过;截至2022年底,全市共有9家社会办医共51个专科入选南京市医学重点专科。
(三)优化审批流程,推进证照分离和“放管服”改革
近年来,市卫健委积极落实《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新100条》《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推进证照分离和“放管服”改革,不断出台优化政策,创新服务举措,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为社会办医减负,释放激发社会办医潜力活力。
(四)强化质量监管,促进规范发展
根据国家、省卫健委统一部署,近年来我市开展了“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通过一系列专项活动督促民营医院加强内涵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将民营医院纳入日常医疗质控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同时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现场向医务人员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帮助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下一步整改举措,积极教育引导其依法依规执业。组织开展依法执业专项培训,指导医疗机构不断加强自身管理。
(五)实施财政奖励,促进提档升级
我市出台了一系列民营医疗机构财政补助政策,根据民营医疗机构建设发展情况,每年安排社会办医奖补资金,主要用于:1.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完成法人登记并取得职业资格、达到二级及以上医院资质、执业满两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政府对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重点医学实验室建设、医学人才培养等给予补助。2.新建社会办二级及以上精神、儿童、传染病专科医院,以及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床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每床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3.新建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省级、国家级重点专科,分别按照每学科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二级乙等和二级甲等资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400万元和600万元奖励,取得三级乙等和三级甲等资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和1000万元奖励,由市级财政负担。此外,受政府委托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医疗服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任务及其他指令性任务,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
(六)设立民营企业转贷基金,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为帮助有续贷需求但缺乏短期流动资金的民营企业,包括民营医疗产业相关企业提供暂时性周转资金支持,2018年底我市组建10亿元南京市民营企业转贷基金,助力民营企业降低转贷成本、防范和化解资金链断裂风险。2018年6月,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南京子平台”作为全省首批上线试点运营,平台通过整合政府扶持政策、公共信用信息、社会征信服务、企业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融资产品等资源,为全市中小微企业包括民营医疗产业企业提供“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2019年3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创新创业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19号)出台,将风险代偿政策进一步扩展到全市小微企业。市财政设立总额10亿元的风险代偿资金池,合作银行对小微企业发放的不超过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信用贷款等弱抵押、弱担保贷款(原则上无有形资产抵质押或第三方全额担保,均可考虑视同为弱抵押、弱担保贷款)发生风险,根据相关规定,由市财政对贷款逾期60天本金未收回部分给予不高于80%的风险代偿。
二、严格依法执业,加强医疗机构监管
(一)落实手术分级管理
2022年底,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办法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对本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医疗服务能力水平和诊疗科目制定手术分级管理目录,进行分级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信息报告制度,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本机构三、四级手术管理目录信息,如有调整应及时更新信息。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公示制度,将手术分级管理目录纳入本机构院务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三、四级手术管理目录,并及时更新。据悉,省卫生健康委近期将出台落实《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相关文件,我委将落实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的日常监测与定期评估,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纠正手术分级管理混乱的情况,并将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情况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等相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约束力。
(二)实施无差别医疗监管
对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一视同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无差别化监管:一是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主体责任。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要求,以南京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系统为抓手,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依法执业的主体责任,强化自我管理意识与能力。二是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严格按照国家及江苏省随机抽查方案,对我市辖区内所有公立、民营医疗机构进行无差别化随机抽取,实施监督现场检查;同时积极探索开展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尽最大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干扰。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开展专项整治行动,2022年5月,我委牵头制定《南京市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专项行动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同部署、同检查,严厉打击以虚假检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等违法违规行为;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1部门的要求及统一部署,我市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行为,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秩序,提高医疗美容服务质量。四是结合投诉举报线索,加大对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查处力度。2022年,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案件154起,其中公立医疗机构16起,民营医疗机构138起。
(三)规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明确规定: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在医疗纠纷投诉办理中,我委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
三、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医疗水平
2023年5月至12月底,我委面向全市医疗机构组织开展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专项培训,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持续提升全市各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全市范围组织开展的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均面向各类机构,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培训进修及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办公室负责,并向社会公开培训进修情况。我委委托市医学会、各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均面向全市,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平等提供参训名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关于“医疗机构与医疗用品、器械生产厂商联手开展医疗培训,颁发证书并授予相关资质”的建议,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市卫生健康委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25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