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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0450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统一全市法院民间借贷案件立案标准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3-11-27 09:56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马健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统一全市法院民间借贷案件立案标准的建议,我们单位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协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9年,省法院先后下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网络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重申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等相关立案工作要求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审查标准,严厉打击与防范路贷虚假诉讼。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约定管辖条款效力、批量诉讼等事项的审查,对于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起诉,坚决不予受理。对于因审查不严将套路贷虚假诉讼立案受理的,严格追责问责。

由于套路贷虚假诉讼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为严格落实上述文件要求,基层法院在民间借贷案件立案审查环节提出了相对严格的要求,个别要求超出了立案阶段的审查范围,且存在基层法院之间标准不够统一的情况。例如:在立案申请的方式上,部分法院要求民间借贷案件必须由原告本人到现场立案,不接受网上立案和邮寄立案;在起诉材料上,原告除提交起诉的基本证据(如借条、款项交付凭证等)之外,部分法院还要求原告必须提交银行流水、征信报告。

2023427日,市法院召开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立案标准的研讨会,组织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较多的玄武区、鼓楼区、秦淮区法院,共同对民间借贷案件立案审查标准进行梳理,并深入讨论了立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立案审查标准进行规范的意见建议。

二、存在的问题或困难

一是司法政策欠缺配套实施细则。严格民间借贷案件立案审核标准,是严厉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的重要要求。相关文件仅原则性地指出要严格立案审查标准,如加强对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和约定管辖条款等事项的审查,但并未明确对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审查的具体范围、措施,导致不同法院在落实相关文件的过程中存在一定差异。

二是套路贷虚假诉讼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套路贷虚假诉讼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特别是在原、被告串通的情况下,难以准确识别判断。在立案审查阶段,为了尽可能地甄别套路贷虚假诉讼,可能出现要求原告补强证据的情况,以避免出现在审理程序中被认定为套路贷虚假诉讼的风险。

三是追责问责机制要求严格审查。省法院《关于重申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等相关立案工作要求的通知》规定,对于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起诉,坚决不予受理。对于因审查不严将套路贷虚假诉讼立案受理的,严格追责问责。为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要求,避免因审查不严而被追责问责,立案法官倾向于采取较严格的审查手段,尽可能对套路贷虚假诉讼进行甄别。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一是加大防范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力度。严格落实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工作要求,深化一检索、二集中、三并案办案模式,依托三大系统平台和省非法金融活动信息监测平台,严格落实民间借贷案件强制检索制度规定,在立案环节重点进行疑似职业放贷人和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强制检索。

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立案标准。明确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有权选择现场立案、邮寄立案、网上立案等立案方式,立案部门依法进行立案审查,审查中发现相关案件存在明显异常情况或套路贷虚假诉讼风险的,可以要求原告本人到立案窗口签署《诚信诉讼书》《民间借贷申报表》等相关材料,接受立案法官必要的询问等;立案阶段依法进行管辖审查,但不得在管辖方面增设门槛;原告应当提交有关借款合意、款项交付等方面的基本证据,立案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如审查中未发现明显异常或存在套路贷虚假诉讼风险,不应强制要求原告提交征信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据。

三是加强对民间借贷立案工作的培训指导。定期组织开展民间借贷案件立案工作业务培训,传达学习上级文件要求,交流经验做法,并针对立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提高立案工作质效。进一步加强条线指导和督查,明确工作要求,避免出现立案审查环节标准和尺度不统一的情况。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市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