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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天蛋等委员:
您们好!您们提出的关于迎接“声十条”,加强我市环境噪音污染治理的提案,我们单位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协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南京市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在全省率先出台贯彻落实新噪声法实施意见,通过明职责、强协作、抓监管、重治理等方式,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基本实现了声环境质量的总体稳定。据统计,2022年全市28个功能区夜间监测点次达标率93%,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均值约52.9分贝,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均值约67.1分贝,声环境质量总体位居全国主要城市前列。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去十年,我市机动车一直保持着年均10%以上的高速增长,2022年,全市汽车保有量高达320.6万辆,伴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为疏导交通、便利出行,我市新、改、扩建了大量城市交通干线,由此产生的交通噪声问题也日益凸显。为此,2017年,经市政府批准,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南京市主城区快速路交通噪声治理措施建议及三年行动计划》,在主城区快速通道、高架桥等沿线组织建设了一批隔声屏障。2020年以来,市委、市政府更是连续将交通等噪声污染防治列入年度十大民生实事项目。进入2023年,市攻坚办印发了《关于开展 2023 年度治理噪声异味污染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专项行动的通知》,聚焦群众身边的交通噪声等突出环境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一、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工
按照2022年10月30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53号),我市交通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工如下:
(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牵头对属地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铁路及民用机场运行排放噪声污染开展综合治理。
(二)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部门组织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投入使用的建设部门组织实施的城市道路等交通运输噪声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配合公安部门严管混凝土搅拌车辆通行证,优化运输路线;督促混凝土企业落实混凝土搅拌车辆环保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三)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市管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港口、内河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组织实施的城乡道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区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投入使用的市管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港口、内河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组织实施的城乡道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区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噪声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事权范围内的公路、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履行设施(含降噪减震设施)维修和保养义务。督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规定使用轨道车辆声响装置,履行设施(含降噪减震设施)维修和管养义务。协调省级监管部门对省管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加强管养维护。协调铁路运输企业对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工程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履行铁路(含降噪减震设施)设施维修、保养义务。
(四)公安部门:负责公安职责范围内的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会同建设、城管等部门严管混凝土搅拌、渣土及货物等车辆通行证,优化运输线路,合理降低运输沿线车辆噪声扰民。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车辆运输和环卫设施、环卫车辆运行管理,严管渣土、生活垃圾运输审批,减少渣土清运、生活垃圾清运等噪声扰民。
(六)海事部门:负责对长江航道机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七)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地铁集团、城建集团、交通集团等:负责对其组织实施建设、运营、养护的工程区域范围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开展的交通噪声防治工作
(一)强化源头防控。一是强化政策指引。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我市噪声污染防治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职责分工及重点举措,并确定了新噪声法相关条款的执法主体,为噪声污染源头防控、综合治理提供了重要支撑。二是强化声环境评价。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开展规划环评审查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针对道路建设项目,要求全线采用低噪声路面,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道路养护等举措,并按照噪声敏感点类型实施分类防治。
(二)加强机动车管理。一是实行区域禁鸣。将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基本覆盖主城区)全部划定为机动车禁鸣区;对于在市内河水域的航行船舶,要求非紧急情况禁止鸣号,减少噪声污染;协调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东机务段,要求铁路机车鸣笛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二是加强机动车管理。对出租车、公交车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增强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减少鸣笛;督促公交企业做好车辆发动机、进排气系统、车体轮胎等保养,降低、减少道路行驶过程噪声来源;合理规定重型卡车、渣土运输车、大型工程机械等行车路线与行车时间,严格限制车速,最大可能的减少对群众生活的影响。三是严查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在主要路口、主要路段设置检查点,重点对闯禁区、车辆违法改装、禁区鸣号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组织开展飙车炸街专项行动,2022年共查处143起涉嫌飙车炸街非法改装行为,有效遏制了飙车炸街现象抬头。城管部门在渣处车运行路线进行查处,对未按路线行驶、未经审批非法运输行为进行查处。
(三)推进交通噪声治理。一是源头防治交通噪声。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加强新、改、扩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前期研究,全面排查项目沿线声环境敏感点,并针对性制定隔声降噪措施。针对宁合高速、宁马高速等“已批在建”重点交通项目,开展项目变动影响环境专题研究和分析,及时调整优化声环境保护措施。结合主次干道及城市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推广使用SMA等高标准降噪路面,采取防沉降式井盖,尽量降低路面噪声。二是统筹建设声屏障。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南京市主城区快速路交通噪声治理三年行动,在主城区快速通道、高架桥等沿线加装隔声屏约1.5万延米。地铁集团加强运营线网环境噪声整治,截至2022年底,全线网已加装声屏障约8.4万延米。三是强化道路管养。定期对城市主次干道进行巡查、检查,对破损路面及时维修,确保车辆通行平稳,减小行车噪声。对市政开挖路面及时恢复,不能及时恢复的尽量采取低噪方式保持通行畅通。
(五)严格建筑环境管理。一是强化建筑隔声降噪。建设部门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等进行隔声减噪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中隔声减噪相关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在设计环节有效防治噪声污染。将隔声降噪标准执行情况纳入设计质量抽查、工程质量验收内容进行重点监管,依据《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宁建规字﹝2021﹞5号),选取临近交通干线、铁路线等建筑声环境条件较差、有代表性的单体建筑和房间,开展空气声隔声、楼板撞击声隔声、室内背景噪声等隔声性能检测,2022年共计抽检48组。二是推动住宅环境质量公示。房产管理部门积极组织开展住宅声环境质量公示,截至目前,全市所有开发商均须在售楼处向购房者公示住宅区内可能发生的环境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您就我市如何做好噪声、尤其是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新建交通项目同步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统一协调规划和设计交通声屏障、以更宽容姿态接纳全封闭声屏障、加强声屏障后续运营管理、培育区域内龙头降噪企业”等5条具体建议,我们非常赞同。后期,全市将针对噪声特别是交通噪声扰民问题,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并将您们的建议体现到具体工作之中。
(一)推动落实新噪声法实施意见。加强法规政策宣贯,推动落实《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053号),组织开展2023年度治理噪声异味污染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专项行动,聚焦群众关注的噪声污染问题,推动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全面落实噪声排放单位、个人的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并通过源头防控、过程严管、末端治理等全方位、综合性举措来积极防治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工业等噪声污染,以支撑声环境质量稳定改善,积极化解噪声扰民矛盾。
(二)合力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攻坚。充分发挥城市治理委员会作用,加强政府部门、专家、市民代表等沟通协调,聚焦交通运输、广场舞、装饰装修、建筑施工等噪声污染治理焦点、难点,共商共议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推动化解问题矛盾。属地政府加强统筹协调,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建设、规划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房产、公建中心、地铁集团、城建集团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作联动,严格前期把关、过程监管、执法惩戒,积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联合防治各类噪声污染。
(三)坚持源头防控各类噪声污染。规划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各类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严格落实相关规范标准,合理划定防噪声距离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交通干线周边优先规划非噪声敏感建筑物;公、铁路选线设计要尽量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轨交设计建设要尽量采取措施减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对涉噪声建设项目严格开展稳评,将声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评重点并纳入“三同时”管理。建设部门对民用建筑隔声减噪标准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监管,确保建筑室内声环境质量达标。房产部门督促做好噪声等不利因素销售公告并纳入购房合同。市场监管部门对噪声限值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严惩超噪声限值产品的生产、销售等行为。
(四)综合施策防治交通运输噪声。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宣传引导,督促检测机构按标准开展机动车噪声检测,机动车驾驶员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落实禁鸣区管理要求;因地制宜采取限鸣(含禁鸣)、限行(含禁行)、限速等措施,合理控制车流量、车速、车型等;严厉打击非法改装、飙车炸街等违法违规行为。城管、公安交管、建设、交通运输、工信等部门加强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等监管,通过优化行驶线路、严查超载超速超限、推广新能源车辆等方式,降低大型运输车辆噪声扰民。交通运输、建设部门按相关规范标准落实新、改、扩建交通工程的防噪声措施,属地政府对已投运的交通工程噪声污染开展综合治理,减轻噪声污染。交通运输部门督促道路管养单位加强道路(桥梁)及配套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管养,减少次生噪声污染。
(五)论证完善隔声屏等降噪措施。建设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南京市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建设导则》,结合南京城市文化特征,按照个性与共性相融统一的理念,为声屏障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提供深化设计指引,为分级审核提供技术支撑;统筹考虑声屏障规划和设计,在同一项目中分区段统一声屏障高度、颜色和样式,确保项目沿线声屏障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交通、建设部门充分论证交通工程防噪声措施,采取安装隔声屏等综合性举措来减轻噪声污染;针对126省道等加装全封闭声屏障诉求,由属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等综合考量规划设计、自然环境、道路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各因素,比选论证、优化完善交通工程降噪方案。严格对照养护规范和标准,对声屏障开展管养保护,确保声屏障干净整洁、无破损。
(六)积极培育壮大噪声污染防治产业。科技、工信部门支持在宁高校、科研机构等建设噪声污染防治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支持开展减震、降噪技术产品的科研攻关及应用示范,深化与国际先进城市的合作交流与技术研究,积极引进噪声污染管控及防治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科学防治噪声污染,提升噪声污染防治技术创新能力。鼓励支持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积极培育南京市噪声污染防治龙头企业。
最后,再次感谢您们对南京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7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