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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必升委员、周欢谨委员、王成新委员、何源委员、张习保委员、严震委员、沈俊苗委员、蔡鸿友委员:
您们好!您们提出的关于《关于完善设备公平、高效采购运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委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招标采购的主要法规依据
1.国家层面,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其中,国家招标投标法明确了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社会主体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范围和有关操作流程;国家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省级层面,主要是《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标准及相关配套文件。其中:省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社会主体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范流程、监察监督等事项;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适用范围仅是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市级层面,主要是《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标准及相关配套制度。其中,监督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中招投标活动的各类监督机构和主要职责,适用范围同样是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社会主体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标准适用范围仅是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关于提案建议中相关问题的解答
1.关于将市属国企直接纳入政府采购平台的问题。目前,政府采购平台主要是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我市集中采购目录标准等法规制度建立的集中采购平台,主要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暂无法律依据和职责授权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或纳入政府采购平台统一公开招标。
2. 关于不应只推荐国外进口品牌的问题。一方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要求,国有企业设备采购,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应按照“应进必进、应招必招”的要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如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关条款,国有企业设备采购,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关于提案建议的相关举措
1.鼓励集中采购。市国资委将本着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国有企业结合实际,在依法依规、合理节约国有资金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物资,积极利用政府采购平台进行集中采购,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
2.开展专项治理。市国资委牵头组织开展市属国有企业招标采购专项治理,围绕招标采购的组织领导、制度机制、操作流程、监督监管等方面查漏补缺、完善提升。
3.健全制度机制。市国资委将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的通知,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参照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健全企业招标采购的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的规范性和实效性。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完善设备公平、高效采购运作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31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