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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珏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三胎政策的难点与建议,我们单位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协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怀孕、产假和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调岗、加班以及男职工陪护假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如需调整工作,应当依法与三期女职工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减少工资福利待遇。
国家法律对特殊时期女职工和一般劳动者的加班时间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第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后,我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不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执法力度,开展各项执法检查活动,打击违法行为,充分保障生育妇女产假、哺乳假、育儿假等休息休假权益。按职能配合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专项执法行动,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防止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而被降薪辞退,维护公平规范有序的就业环境。
市总工会按照《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大女职工产假、育儿假的宣传培训,加强维权协调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多部门合作、多方面参与的社会化维权体系,逐步建立基层女职工委员会督查工作制度,组织对用工单位特别是非公企业的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开展检查监督,进一步指导基层单位把卫生费标准、哺乳假执行、爱心母婴室建设等内容纳入协商范围,促进女职工专项保护集体合同签订和落实。
二、关于对三胎家庭予以定期补贴的建议
(一)我市财政部门对其他部门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支持,主要体现在:
1.市财政支持托育机构能力建设,对新建备案制托育机构按规模给予相应补助。各区政府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中心、街(镇)指导服务站、社区亲子室等公立托育机构建设,市财政对建成的按标准实施奖补,并对获得省级示范,省、市级普惠的托育机构按标准给予奖补。
2.市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机构发展。每年对普惠托位按每个1000元标准实施补贴,各区财政按1000元标准予以配套,分步实施一区一镇街一普惠机构。
3.市财政积极配合市人社部门落实生育保险政策。及时支付生育津贴,确保用人单位劳动利益,保障女性就业中的平等权益,并安排就创业引导资金,鼓励女性就业创业,一定程度上缓解多孩家庭经济压力。
(二)市医保局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减轻参保人生育费用负担。
1.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政策。2021年8月,市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医办发〔2021〕12号),进一步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三孩的,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三孩生育登记证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三孩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三孩生育登记证明按规定享受待遇。
2.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制度。
(1)率先调整职工医保生育津贴支付期。印发《关于明确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医发〔2022〕10号),在全省率先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期。一是明确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生育津贴天数叠加享受。二是明确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自2022年2月10日执行,及时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2)提高生育保险待遇。一是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宁医发〔2022〕8号)要求,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全额支付的费用上限标准,即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原免费费用段分别从2000元、2200元、3500元提高到3000元、3200元、45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无需个人自付。提高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职工生育保险顺产5001元、助娩产6001元、剖宫产7001元以上的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5%提高到85%。城乡居民参保人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75%提高到80%,二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 8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 90%。二是印发《关于明确我市职工和居民生育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宁医发〔2022〕35号),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明确职工医保有关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待遇及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等。提高居民医保人员生育待遇。包括:提高产前检查待遇。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支付限额由300元提高到800元。增加生育补助待遇。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可享受补助标准为1300元/人次的生育补助待遇。
三、关于减轻家庭教育负担的问题
(一)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市教育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开展多样化课后服务活动,促进包括三孩家庭在内的所有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1.全面开展课后服务。在前期提供小学弹性离校服务的基础上,我市于2021年秋季学期起,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全面开展课后服务,确保全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和有需要的学生全覆盖。市教育局明确要求,在课后服务时段,学校一方面要指导学生自主完成作业,另一方面要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德育、科普、艺术、劳动、阅读、影视欣赏等多种素质拓展活动。
2.加强作业指导辅导。市教育局要求学校落实学生作业批改规范,定期开展学生作业批改情况检查,学校及教师要指导小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要求教师必须做到学生作业有布置必批改,有错误必讲评,并及时做好反馈。同时要加强对学习困难学生作业的面批讲解,做好答疑辅导。
3.有效拓展课后服务渠道。市教育局要求课后服务坚持以学校教师承担为主,也可积极争取退休教师、学生家长、高校优秀师生以及体育、艺术、科技等领域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志愿服务人员,为学生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鼓励各区、各校充分发挥德育示范基地、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以及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育人作用,聘任校外辅导员,开展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校内校外协同育人体系。
(二)营造良好环境。团市委立足工作职能,积极围绕服务南京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中小学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服务力、引领力,不断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丰富服务项目,重点从课业帮扶、兴趣引导、关爱陪伴等方面尝试探索,从以下3个方面为三孩家庭学生茁壮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1.建强阵地,扩大服务阵地覆盖。推动有条件的学校开放少先队活动室、红领巾广场、红领巾劳动实践园等,重点面向三孩家庭子女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少先队活动参与平台。用好南京市首批70个少先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和“南京市少先队实践教育地图”,引导三孩家庭子女到基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2.夯实队伍,增强服务工作力量。注重吸纳优秀党团员、先进模范和“五老”、返乡大学生志愿者、优秀家长等进校园,作为延时服务辅导员为三孩家庭子女开展服务。拓宽社会渠道,联合社区少工委和少先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立“学校、社区、校外实践基地”辅导员联建机制,为校内外少先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工作力量支撑。
3.汇聚资源,丰富服务项目载体。指导有条件的学校积极开发校本课程,构建“少先队员15分钟社区活动圈”,充分发挥少先队实践育人优势。深化开展少年科学院、“童心里的极美南京”公益研学计划、“我们一起茁壮成长”劳动教育等丰富多彩的品牌项目,服务三孩家庭子女在社会实践中收获快乐、磨炼本领。
四、关于“对三胎家庭提供优惠置换房的政策”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江苏省关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关要求,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已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如下举措:
(一)支持多孩家庭改善住房条件。2022年5月起,多孩家庭(二孩及以上)在现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可增购1套住房,并引导商业银行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等支持,切实减轻家庭育儿负担,为优化人口结构提供住房支撑。
(二)加大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为进一步规范公租房分配,改善多孩家庭居住环境,我局会同市民政局于2023年1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房保字﹝2023﹞7号),优化公租房实物供应配租方式,明确审核通过的轮候对象中,多孩家庭可优先安排公租房。
(三)减轻住房交易税费负担。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0号)要求,我市已于2022年10月制定细则明确政策优惠条件、退税金额计算、时间认定等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切实减轻多孩家庭改善置换需求购房负担。
五、其他支持措施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公共文化场所建设
近年来,南京市持续稳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已建成完善的市、区、街镇、社区(村)四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以及街镇文化站、社区(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免费开放,努力打通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为鼓励和支持少儿阅读,在全市打造102个少儿阅读空间,采购并统一免费配送阅读教学、科普探索、职业体验等文化活动500多场。
(二)推进“爱心母婴室”建设。市总工会以女职工需求为导向,在爱心母婴室数量、质量和功能发挥上务实推进,在场地有困难的单位建立爱心母婴角、小小母婴屋等灵活便利的设施,对已建成的爱心母婴室逐步建立数据更新系统,实施动态跟踪,建设重点进一步向提高女职工使用率、满意率延伸。
(三)鼓励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市总工会号召扶持有条件的基层工会采用自主办托、合作办托、提供场地、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或普惠性托育服务,帮助有困难的女职工解决上班和子女托管方面的困难,切实解决女职工的后顾之忧。
(四)家庭建设。市妇联联合市文明办下发《市文明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文明委〔2022〕3号)、《关于开展2023年南京市寻找“最美家庭”的通知》(宁妇发〔2023〕14号)等文件,开展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的婚恋观和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观。
1.倡导正确的家庭观念。各级妇联组织常态化开展寻找“最美家庭”活动,每年选树孝老爱亲、教子有方、书香润德等各类家庭典型。以每年五月的家庭文化月和5·15 国际家庭日为契机,积极开展家庭家教家风宣传活动,进一步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倡导树立新时代家庭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
2.搭建婚恋交友平台。依托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打造“为爱倾城”公益交友活动品牌,宣传积极向上的婚恋、家庭观念,开展线下阅读、运动、户外等主题的交友活动,让单身优秀青年有平台结交新朋友、寻找有缘人。在活动中向广大青年倡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让新时代家庭观走近青年身边。
3.开展婴幼儿照护家教指导。在南京妇联微信公众号推送“宁姐137空中课堂”家庭教育线上课程,与市妇幼专业团队合作,推出“婴幼儿养育照护系列”,从自然入睡、玩耍与游戏、早期亲子阅读等方面,广泛宣传科学喂养、日常照料、习惯养成等婴幼儿照护知识,帮助家长了解儿童差异化成长过程,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五)企业社保费用返还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对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生育二孩、三孩的按照规定分别给予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八十的补贴。
下一步南京市各相关部门将继续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要求,优化扶持政策,为建设生育友好城市努力。同时,鼓励生育是国家政策,应坚持全国层面政策统一,优化顶层设计。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市卫生健康委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