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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456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进一步规范恶意财产保全行为的建议 )
发布时间:2023-12-05 18:19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张利军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恶意财产保全行为的建议 收悉。我们单位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法院围绕规范涉企保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财产保全工作合法有序推进。

一是贯彻落实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先后出台《关于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举措(试行)》《关于规范和强化涉企财产保全权利救济和监督指导的程序指引(试行)》等多项司法文件,从灵活采取保全措施、审慎适用执行查控系统、强化保全权利救济等方面明确工作要求,在充分发挥保全制度优势的同时,确保保全措施的适当性、必要性和相称性,避免给被保全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损害,保障和维护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由市法院牵头的法治指标在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中入围全国“标杆”,南京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法治指标连续三年位居全国前两名。

二是严格审查保全申请。在个案中加强对申请保全人实体诉讼主张的初步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及如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坚决杜绝通过恶意保全和超标的保全等手段实施“套路保全”“诉讼碰瓷”等损害被保全企业利益的行为。对于存在伪造证据、“接力保全”等情形或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经释明仍坚持主张的,驳回其保全申请。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但申请保全金额超出必要范围的,对于超出部分不予保全。被保全企业为经营状况良好的大型民营企业或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或确无保全必要的,不对其采取保全措施。

三是强化恶意保全权利救济。一方面,保全裁定作出后,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被保全人认为保全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出书面异议。在复议审查中,法院原则上可进行询问或听证,充分听取被保全人意见,对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及时采取解除保全措施。另一方面,被保全人发现申请人在申请保全的过程中,因其错误的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保全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造成损失的原因、申请人过错程度、被申请人在诉讼中是否提出异议、是否申请置换查封标的、查封标的损失情况等因素,依法确认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市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善意文明司法理念,不断规范涉企保全措施,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助力南京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上实现新提升。

一是健全涉企保全工作机制。建立必要性审查机制以及保全风险告知机制,严格审查申请保全人的申请事项是否合法、证据材料是否完备、财产线索是否清晰等,避免出现随意保全、恶意保全、超标的保全等问题,减小对被保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规范涉企财产保全的立案、移送、裁定、执行等操作流程,完善被保全和保全担保财产估值规则。加强涉企保全专项司法调研,探索涉企保全的创新举措,适时修订市法院保全指引,不断完善涉企保全工作机制。

二是畅通涉企保全权利救济途径。对保全行为确实导致被保全企业经营困难的,采取灵活措施予以变更、换封、解封。依法审查被保全人保全异议、复议申请,畅通当事人权利救济程序。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畅通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

三是加强对涉企保全工作的监督指导。常态化开展对全市法院涉企保全工作的监督指导,通过实地调查、座谈研讨、数据分析等方式,有效解决涉企保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司法调研,进一步明确保全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保全错误的认定标准,统一裁判尺度,使受到损害的被保全人得到切实赔偿。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对于处理涉企保全明显不当造成企业利益受损等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