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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军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车位产权证办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车位的销售管理,在小区车位数少于小区房屋户数时每户业主限购一个车位,此时第二个车位应不能办理合同网签及备案。;的建议
2013年5月1日生效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拟售出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的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2021年7月19日,我局印发《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销售管理的通知》(宁房市字〔2021〕141号),通知规定车位、车库规划配置比例小于等于1的,同一物业区域内,每户业主只能依法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关于该建议,我局已经根据法律规定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保障法律的实施。
二、关于;房屋交付及车位开始销售满两年后,对小区内未卖出的车位应允许有意愿的业主购买第二个车位。;的建议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车位配比不足1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故在保障全体业主需求的前提下,满足广大业主的需要,同时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我局印发了141号文件,规定车位、车库规划配置比例大于1的,在保证同一物业区域内每户业主可购买或承租一个车位或车库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将剩余的车位、车库出售给本物业区域内需要购买第二个车位、车库的业主。拟出售车位、车库销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1、拟出售停车位、车库的整体分布区域、具体位置、数量、面积情况,对于存在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业态的,须公示各功能部分的车位分配数量和规划配置比例依据。2、车位、车库的售价。3、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及车位安置情况,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4、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公示信息可采取摄影、摄像或公证等方式,公示期不少于30天。
在项目第一车位销售后,且项目整体交付满6个月,由开发企业向房产部门申请办理第二车位销售手续,待申请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开发公司方可销售第二车位。
关于您此项建议中关于交付后多长时间可销售第二车位的问题,我局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企业及相关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南京市情,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确定为项目整体交付满6个月后,企业即可向我局申报第二车位销售手续。
三、关于;对因历史原因监管不严格,已经签订车位买卖合同并缴纳契税的车位应准许办理产权证。;的建议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生效实施。而《物权法》生效前,新建商品房住宅项目配套车位销售数量无相关法律规定。生效后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物权法》生效后至《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3年5月1日)生效之前,原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南京市实际情况允许企业在优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并履行相应的审核、公示等程序后可申报第二车位销售手续。企业在符合第二车位销售条件的情况下,须与购房人签订第二车位销售合同并通过网签系统完成认购或者签约,而后可以正常办理交易、登记。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5月1日生效实施后,该法第六十二条对车位销售做出新的规定。故2013年5月1日后,我局要求开发企业需按照新的要求向房产部门申报第二车位销售手续后,方可办理合同备案等交易手续,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产权登记。
四、关于;业主转让购买的产权车位后,有意愿重新购买车位的应同意其购买并准许办理产权证。;的建议
自《物权法》生效后,我市开发企业拟销售第二产权车位均需先行申报第二个车位销售手续,完成公示流程,经审核通过后,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位销售合同,可正常办理合同备案等后续交易手续。因开发企业无法履行车位合同的办证义务,购买人可与开发企业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据合同向开发企业主张违约责任。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3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