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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431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建立被执行人定期申报财产线索制度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3-07-31 00:00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尹清山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建立被执行人定期申报财产线索制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长期以来,执行难不仅是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也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市法院结合南京地区法院工作实际,进行了制度层面和实务层面的实践与创新,进一步构建;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

    (一)创建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一是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20063月,市法院建立并启动执行威慑机制和执行工作联动机制,针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找难、财产信息化水平低的现实情况,在全市法院推行以裁定方式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制度,要求被执行人及时、全面、真实地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制度实施以来,一方面提高了法院查控财产的效率,另一方面对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进行惩戒,起到一定威慑作用,促使其主动履行债务,执行到位率及自动履行率有明显提高。2007年,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明确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报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后续又进行了修订,拓展了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类型和范围,如微信、支付宝账户、理财产品及保险等,并将违背财产报告义务与征信惩戒措施有机统一。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期限、财产类型、核实义务、财产报告程序终结等内容,并进一步明确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义务在财产发生变化时进行补充报告。全市法院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将财产报告制度落实到每一件执行案件中。

    二是规范财产申报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的财产报告制度并未对定期申报财产义务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市法院在落实被执行人定期申报财产线索制度时,将申报义务细分为三种情形,即立即报告执行程序启动时的财产状况;定期报告财产状况,一般为每月报告一次;在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报告。被执行人未按法院裁定要求对财产进行申报的,法院可对其处以罚款或拘留,并责令其补充申报。申报义务人被处罚后仍不补充申报的,可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明确财产申报的范围。根据被执行人类型确定不同的申报范围,如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申报财产包括:本人和家庭共有财产、临时性收入、银行存款的账户及金额;房产、车辆、通讯工具、古玩字画、高档家用电器、金银首饰、玉器、古钱币、收藏邮票、承包的荒山、耕地、林地、果园以及饲养的牲畜等财产;以他人名义购置的房地产和其他不动产;持有的有价证券;共有财产及所占份额状况;债权情况;知识产权状况;其它财产或权利。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报财产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账户金额(基本账户、其他资金账户);车辆、设备、库存、房屋、土地使用权等状况;对外投资、债权情况;非法人的分支机构状况;知识产权状况;有价证券;其他财产或权利。此外,还必须向法院提供单位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以及其他直接真实反映单位财务和资产状况的材料。

    (二)健全信息化执行联动机制

    全市法院充分运用市法院执行查控网络化平台(;点对点;平台)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平台),实现对被执行人多种财产形式的全方位调查,大大减轻了线下查控工作量,有效缩短了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办案周期。与公安机关建立查人找物协作机制,先后印发《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查控被执行人机动车的会议纪要》《关于南京南站派出所协助查控被执行人的通知》,建立查控被执行人工作联动机制。

    (三)建立社会化辅助执行机制

    建立执行悬赏制度,针对被执行人所涉案件标的额大、数量多且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无法找到其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的特征,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后,由申请执行人支付悬赏金,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微博等媒体平台,对外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形成对法院执行措施的重要补充。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会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联合发布《关于执行实施案件适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经授权的代理律师可以书面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在法院授权范围内,就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一是严格落实财产申报制度。定期申报财产是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的一种有效约束手段,市法院将进一步吸收代表的意见建议,通过送达财产报告令或执行谈话的方式,在执行过程中或者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责令被执行人按月、季度或年度定期申报财产,并告知其不按期、如实申报财产的不利法律后果,促进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保障胜诉权益实现。

    二是提升财产查控网络化水平。与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升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上市公司股票等财产司法查控网络化水平。完善不动产网络查控系统建设,在充分运用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同开发的不动产网络查控系统基础上,进一步解决信息共享共通、信息及时准确反馈、有效办理不动产查封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合理配备网络查控人员,优化系统操作流程,加快信息反馈速度,提升不动产网络查控质效。

    三是强化执行公开。全市法院推出多项执行新举措,着力推进执行公开制度建设。公开办案流程,在执行立案时即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执行过程中向当事人告知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惩戒类型、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执行结案方式、恢复执行条件、;执转破;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形等内容,并告知办案法官联系方式及执行110电话,既增进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又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知情权。主动接受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等参与法院拍卖标的物清空、上门搜查、拘留被执行人等执行环节,听取其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切实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