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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敬敬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逐步增加老年失地农民生活补助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原被征地老年人员生活保障待遇落实情况
建议中所提涉的老年失地农民应属于我市在不同历史时期实行征地而形成的养老年龄段保障人员,对他们待遇及所需资金的来源,一直以来按以下三类情况分别做好落实与保障。
(一)原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主要是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期间征地产生的养老年龄段人员。他们的首领待遇是根据原一次性领取保养金等相关补助费额度的不同,按照领得多补得少、领得少补得多的原则相应确定,最低为80元,最高为220元。此后每年按照略高于当年我市城居保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幅度进行调整。经过历年调整,目前待遇标准为每人650元/月-790元/月。所涉待遇的所需资金按规定实行市区共同分担。
(二)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主要是2004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征地产生的养老年龄段人员。他们的首领待遇是按照与他们当时缴费档次相挂钩的办法确定,最低为240元,最高为400元。此后每年按照略高于当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幅度进行调整。经过历年调整,目前待遇标准为每人1139元/月-1570元/月。所涉待遇的所需资金,从当时征地补偿金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中列支。
(三)原新政人员。主要是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征地产生的养老年龄段人员。他们的首领待遇是按照当时政策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720元/月。此后每年参照当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经过历年调整,目前待遇平均水平约1350元/月。所涉待遇的所需资金,从当时每年按标准筹集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
同时,上述养老年龄段保障人员在到达70-75岁、75-80岁、80岁以上不同年龄段后,每月再增发40元、60元、80元不等的高龄补贴。
从以上情况看,一方面对上述三类征地时产生的养老年龄段人员,均按当时的政策体系相应纳入征地保障,并建立了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另一方面由于他们是不同历史时期所形成的被征地人员,且当时保障政策不一,所以保障待遇水平也不一致,这也体现了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对这一群体的关心,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不断加大财政投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的提高他们待遇水平。
二、关于原被征地老年人员医疗保障落实情况
根据《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号)、《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宁人社规〔2011〕4号)等规定,我市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按规定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均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他们按参加的险种类别分别享受同类参保人员同等医保待遇。在此基础上,对包括被征地人员在内的老年群体,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保障病种、医疗救助等方面给予了一定倾斜,具体如下:
(一)基金支付比例向老年群体倾斜方面。职工医保退休人员门诊基金支付比例相较在职提高5%-15%,居民医保8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相较其他居民门诊支付比例提高5%,支付限额提高10%。参保老年居民住院基金支付比例也有相应提高。截止到目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稳定在85%和70%以上。
(二)保障病种向老年群体倾斜方面。居民医保增加老年人多发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待遇,年度最高报销1320元。将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等13个病种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对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特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门诊按职工医保70岁以下退休人员95%、70岁以上退休人员96%、居民医保80%比例支付。
(三)医疗救助切实兜底保障方面。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困难人群,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不设封顶线。同时,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四)建立失能人员照护保险制度方面。2021年7月1日,我市正式实施失能人员照护保险制度。制度覆盖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800余万人。经评估符合重度失能标准人员,可自愿选择入住机构或居家接受照护服务。居家接受入户服务的,可享受18项专业照护服务,每月服务30个小时,价值1350元;入住照护服务机构的,失能保险基金支付1800元/月。截至2023年3月,全市累计享受服务39417人,正在享受25371人,基金支出6.03亿元。此项制度的执行,既有效解决了重度失能者的生活照料问题,又较好减轻了失能家庭经济负担。
我市被征地人员医疗保障是个系统工程,涉及人群众多,需要平衡各类人群的待遇标准。今后,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充分考虑各类人群的待遇平衡,适时提高相关人员的养老待遇标准,做好被征人员医疗保障工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05月19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