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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368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合理降低目前个税最高45%的边际税率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3-07-03 00:00 来源:南京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王胜青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合理降低目前个税最高45%的边际税率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对198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正,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的税率安排,以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了部分税率级距。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次修订时,国务院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设计的主要原则作出解释:一是减少纳税级次,逐步简化税制;二是适当降低最低档税率,拉大低档次税率级距,避免中低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三是维持最高档税率不变,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四是税负变化公平,避免出现较高收入者减税幅度高于较低收入者的减税幅度,防止税负增减幅度倒挂现象;五是税负变化平滑,避免出现税负陡升陡降的凸点现象;六是税负升降临界点适当。

    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法体系和税收立法权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予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以主席令颁布实施的全国性税种。市级税务机关负责政策的具体执行、落实。针对您;合理降低目前个税最高45%的边际税率的建议;,我局将加强政策调研,积极向上级机关汇报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同时继续做好有关政策的落实,不断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作用。

    最后,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南京市税务局

    2023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