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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国俊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在制定《南京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促进条例》时增加中医药科普条款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医药是中华文明的瑰宝,是我国重要的卫生、经济、科技、文化和生态资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中医药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政策支持持续升温,法治体系逐步构建,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做好中医药科学普及工作,是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重要方面,对于发挥好中医药等传统医药独特优势和作用,弘扬中医药文化、扩大中医药影响力、普及中医药治疗知识和养生方法、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和预防疾病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中医药科普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其中,在;中医药基本保健知识进中小学课堂;方面。支持南京中医药大学有关科普教育基地、中国药科大学药用植物园科普基地、江苏药学博物馆科普基地等开展青少年科普研学课程设计。各区普遍开展了中医药文化进校园活动,将中医药内容引入课堂教学。如,在各中小学校探索并推广儿童青少年近视、脊柱侧弯、肥胖等防治的中医技术等。秦淮区遴选2所学校试点,将中医传统文化的发展、中药材认知带进小学生课堂。江宁区有28所中小学在校园内种植中草药。玄武区在南师大附小仙鹤门分校开展;立夏草木香,百草润童心;项目化课程展示活动,通过沉浸式劳动体验感受草药之美、中医之神奇,实现知行合一、学创融通。南京农业大学实验小学邀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开发中医药科普校本课程并提供教学支持,该校还通过了《中国中医药报》的公益捐建;校园中医药文化角;项目,成为全国34所项目学校之一。
您提出的;在条例制定中,增加中医药科普条款,增加中医药基本保健知识进中小学课堂的具体举措;的建议十分中肯,很有必要,有助于固化我市中医药科普工作经验,解决制约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法规的精细程度和可操作性,发挥立法的引领促进作用。
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已于6月开展了对《南京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草案)》的一审工作,拟于8月进行二审。在立法过程中,我们积极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认真研究吸纳您的建议,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和审查意见报告。在立法定位上,将我市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定位为针对我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一部具有促进性、引领性、前瞻性的民生立法,推动中医药在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康复等方面的功能优势发挥,促进人民群众从信中医、爱中医、用中医到自觉形成中医养生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健康生活方式。在框架结构上,目前设置;总则、服务体系、文化传承、融合创新、监督保障、附则;等六个章节,其中在第一章总则、第三章文化传承、第五章监督保障中分别就中医药科普工作提出相关规定。在具体条款上,依据中医药法等上位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第一章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每年立春、立夏、立秋、立冬节气周设为本市中医药文化宣传周。;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支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中医药博物馆等中医药健康文化知识场所建设,开发创作具有地方特色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创意产品和文艺作品,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活动。;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采取措施,指导中小学校开展通俗易懂的中医药知识科普教育,推广中医传统体育保健项目,鼓励建设中医药文化特色学校,宣传中医药知识,引导中小学生了解中医药文化的重要价值。;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设立中医药科普奖项,支持开展中医药科普活动。;
下一阶段,我们将认真做好《条例》二审相关工作,认真研究吸纳您在列席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期间所提的意见建议,视情况邀请您参加后续立法调研,以高度负责、精益求精的态度,做好法规草案的进一步论证完善,对中医药科普条款进行认真细致的打磨,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充分准备。
南京市人大办公厅
2023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