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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荣萍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小区违建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小区一楼搭建园子的行为比较普遍,但基层执法权限仅限于行政处罚,执法难度大的问题。经走访了解,目前业主对一楼院落进行分割和改造的现象大量存在。其中,对于使用绿篱和无基础栅栏进行分割是否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根据小区建设规划及业主物业权属登记证明情况进行核验。如被分割的院落已获规划许可、产权属于业主个人的,应不属于违法行为;如产权不属于业主个人,则属于侵犯小区业主公共权益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进行处理。如破坏了公共绿地,应由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相关责任人恢复原状。此外,无论院落性质如何,只要在改造过程中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擅自搭建建(构)筑物,都应由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关于您提出的;设置行政强制权,强制拆除毁绿建院的行为;的建议。《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绿地内搭建建(构)筑物、围圈树木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于毁绿建院的行为,我市已有依法查处的先例。玄武区宏图上逸园7栋的6户业主用绿篱对楼下公共绿地进行了分割。因无法提供开发商赠送院落的合法证据或手续,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公共绿地,2022年5月13日,玄武区城管执法部门对院落栅栏和硬化的地砖进行了强制拆除。2018年5月,建邺区招商雍和府小区业主投诉12户一楼业主侵占公共绿地。城管部门调取相关设计图和房屋买卖合同后,没有发现一楼住宅有附属院落的证据。执法人员随即对12户一楼业主私自搭建的地桩、栅栏进行了拆除,并责令业主按有关规定,恢复被损毁的绿色植被。
关于您提出的;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允许一楼业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改造院子;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对属于业主共有的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需经过小区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方可围院改造;对属于个人产权的区域,应当遵循规划、绿化、物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适当改造,但建(构)筑物除外。
市人大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积极推进《南京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立法工作,拟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3—2027年立法规划。目前正在进行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将对您关心的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统筹考虑。
南京市人大办公厅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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